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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私房没办过户是否拥有该房的产权
www.110.com 2010-07-24 10:07

    赵某在某市太阳路南街有私房两间。1999年,赵某以12万元价格卖给高某,并订立了书面合同。不久,高某搬入此房使用,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来,赵某与高某发生纠纷,赵某声称所订合同不生效,又将该房以15万元价格卖给刘某,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其后,赵某把高某的12万元房款退给高某,并要高某尽快腾房。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那么,高某究竟是否拥有该房屋的产权呢?

    本案的争议主要涉及到财产权变更进行登记的特殊要求。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房屋的买卖与一般动产买卖有不同的要求。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以及适用不动产规定的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要件。例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未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不发生转移。再如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车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我国法律对私有房屋所有权变更是赋予了特殊的要件。这些特殊要件是确定合同能否有效成立的前提。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因买卖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的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翻悔并无正当理由的,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高某和赵某双方买卖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能说明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相反,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应当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高某有权要赵某履行合同。但因为赵某已将房屋卖给刘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由刘某取得了房屋产权,高某与赵某不能履行合同。所以,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赵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高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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