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概况:
上诉人柯武魁,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
被上诉人蔡小平,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
被上诉人李建刚,男,37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
二、案情:
1998年5月25日,史琼芳、蔡小平、许斐、许三庆、吴涛五人签订《钦州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纪要》,由上述五人共同出资成立钦州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由史琼芳出资12.75万元,占公司的51%;蔡小平出资5万元,占公司的20%,许三庆出资2.5万元,占公司的10%,许裴出资2.5万元,占公司的10%,吴涛出资2.25万元,占公司的9%,并由史琼芳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蔡小平任公司经理。
1998年6月,钦州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2000年1月,史琼芳、许三庆、许裴、吴涛四人与蔡小平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史琼芳等四人以人民币180000元转让金将他们四人在钦州奥通公司所占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蔡小平,钦州奥通公司由蔡小平个人经营。
根据工商材料记载,2000年3月,蔡小平与柯武魁签订《股东会议纪要》,由柯武魁出资4.75万元购买史琼芳在钦州奥通公司19%的股权;由柯武魁出资7.25万元购买许三庆、许裴、吴涛三人在钦州奥通公司29%的股权,由蔡小平出资8万元购买史琼芳32%的股权,并由蔡小平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3月26日,蔡小平出具收款收据给柯武魁,收据注明:今收到柯武魁交来购买公司股金人民币12万元,2000年3月,钦州奥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00年4月18日,钦州奥通公司与李建刚签订《合作经营奥通出租公司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李建刚参股奥通公司,蔡小平与李建刚名占公司股权50%,2000年4月18日,柯武魁申请退股,另出具退出股份意见,认为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要求退股,并经公证,同时蔡小平出具保证书,称保证办好手续。同日,蔡小平出具收款收据给李建刚,收款注明:今收到李建刚交来公司股金人民币12.5万元。蔡小平与李建刚签订协议,双方并到钦州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但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2001年3月12日,蔡小平与李建刚签订《钦州奥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七次股东会议纪要》,纪要决定同意蔡小平将其在公司的52%股权转让给李建刚,由李建刚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小平并雇请其老乡在《股权转让声明》及《会议纪要》代柯武魁签字,蔡小平与李建刚双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钦州奥通公司自2001年3月起一直由李建刚个人经营,2002年3月,柯武魁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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