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公司法案例 >
撤资纠纷案--主管和管辖权异议
www.110.com 2010-07-23 17:05

    [基本案情]

    1995年,原国内贸易部为了搞活全国的“菜篮子”工程,确定在海南省建设国家级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同年3月22日内贸部以(1995)内贸函字第117号“关于同意建立海南省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的复函”函复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海南省建立全国性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该市场列入全国商品市场建设规划。同年4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召开省长办公室会议,会议通过前期考查论证资料议定:海南省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选址拟定于琼山市狮子岭开发区南片,要求省商业贸易厅迅速将选址意见向内贸厅通报。4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海南省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选址的函”致函内贸部。7月19日,内贸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就中心批发市场的选址、建设等问题达成《商谈纪要》。纪要议定:批发市场筹建工作由内贸部和海南省政府组成筹建领导小组负责。该中心市场的建设和营运采取国家和地方结合、政府和企业结合、产区和销区结合的方式,多方出资,共同建设,企业运作。据此拟定设立“海南省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由海南商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地公司)、海口金信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为发起人。同日(7月19日),中心批发市场筹建协调小组同琼山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商谈纪要》。纪要载明:批发市场建设地点定于琼山市狮子岭开发区,该市场区内土地的平整和外围道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由琼山市政府完成,费用由琼山市政府负责。据此,琼山市政府决定委派琼山市农业开发服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中心市场的建设。7月25日,农业公司和商地公司、海南福利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发起设立海南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协议书》,协议约定:签订协议的三方为海南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为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公司注册资金5500万元,商地公司出资4500万元,农业公司出资500万元,福利房地产公司出资500万元。各股东须在1995年8月10日前将认缴资金全部注入本公司。三方还制定了公司《章程》。7月28日,“海南农副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经海南省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1995年8月10日是各股东注入认缴资金的最后期限。8月17日,农业公司将200万元人股资金转入中心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同年10月30日,中心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向海南省计划厅申请更改中心市场项目的选址,新址选在海口市长流开发区庆龄大道南侧的长流新区对外交通储用地区内。11月2日,农业公司以中心批发市场选址已不在琼山市内为由向中心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退股。11月3日,省计划厅批复,同意将项目选址改在海口市长流开发区。11月18日,中心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函复农业公司,不同意其退股的申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