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宏平、李俊林与刘长松合伙协议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4 10:57
[案情]
原告何宏平,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柳家院村第6组。
委托代理人刘艺莲,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俊林,男,1962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救师口村第2组。
委托代理人刘艺莲,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长松,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救师口村第1组。
委托代理人姜德成,男,1947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救师口村第1组。
2000年2月,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合伙开办了清水坪料石场,后又开办了多宝寺料石场,专门加工料石用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维修王渔油路和高家岭至三口堰的路段。在原、被告三人合伙期间,由被告刘长松负责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联系业务、办理帐项结算手续;由原告何宏平、李俊林负责租用场地、组织施工等管理、协调工作,其中原告李俊林还负责管理内部帐务。此后,因王渔油路维修停止、陆龙公路改建完工,原、被告三人于2001年1月16日就合伙经营期间的投入、支出、收入、往来帐项等进行了清算,经清算,合伙经营期间共亏损14800元,三人各承担了4930元的亏损额。2001年10月19日,被告刘长松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领取了王渔油路遗留款40000元,其中缴纳税费2348元,实际领取的王渔油路遗留款为37652元。之后,被告刘长松未将领取的王渔油路遗留款分给原告何宏平、李俊林,故引起诉争。
上列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调查覃兴无、刘必成、邓开新、胡恒方的笔录。
2、清水坪料石场平面图。
3、李俊林与胡恒方于2000年2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
4、何宏平与官纯友于2000年3月15日签订的《多宝寺料石场开采协议书》。
5、何宏平经手的支出单据23份。
6、2001年1月16日清算的帐单1份。
原告何宏平,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柳家院村第6组。
委托代理人刘艺莲,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俊林,男,1962年8月6日出生,土家族,工人,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救师口村第2组。
委托代理人刘艺莲,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长松,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救师口村第1组。
委托代理人姜德成,男,1947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磨市镇救师口村第1组。
2000年2月,原告何宏平、李俊林与被告刘长松合伙开办了清水坪料石场,后又开办了多宝寺料石场,专门加工料石用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维修王渔油路和高家岭至三口堰的路段。在原、被告三人合伙期间,由被告刘长松负责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联系业务、办理帐项结算手续;由原告何宏平、李俊林负责租用场地、组织施工等管理、协调工作,其中原告李俊林还负责管理内部帐务。此后,因王渔油路维修停止、陆龙公路改建完工,原、被告三人于2001年1月16日就合伙经营期间的投入、支出、收入、往来帐项等进行了清算,经清算,合伙经营期间共亏损14800元,三人各承担了4930元的亏损额。2001年10月19日,被告刘长松在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路段领取了王渔油路遗留款40000元,其中缴纳税费2348元,实际领取的王渔油路遗留款为37652元。之后,被告刘长松未将领取的王渔油路遗留款分给原告何宏平、李俊林,故引起诉争。
上列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调查覃兴无、刘必成、邓开新、胡恒方的笔录。
2、清水坪料石场平面图。
3、李俊林与胡恒方于2000年2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
4、何宏平与官纯友于2000年3月15日签订的《多宝寺料石场开采协议书》。
5、何宏平经手的支出单据23份。
6、2001年1月16日清算的帐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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