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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过程中的违约之诉应以分立的公司作为
www.110.com 2010-07-24 10:57

  裁判要旨

  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如股东在履行公司分立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在公司分立成功的情形下,根据股东资本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原则,适格的诉讼当事人为分立后的公司,而并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股东。

  案情

  黄建平、王晓辉、胡达、刘韬、张杰各方原系珠海市佳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佳讯公司)股东。2003年5月6日上述5股东召开公司分立股东会议,作出如下决议: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分立,分立后存续方为佳讯公司、分出方为珠海联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讯公司)。存续方的股东为刘韬、张杰,分出方的股东为黄建平、王晓辉、胡达。资产、债权债务双方原则上按分立前所持有股权比例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以竞价方式决定,价高者得。

  2003年6月14日,5股东各方签署了《关于佳讯公司分立的确认函(二)》,其中第二条2.2约定:佳讯公司的无形资产和厂房实行捆绑处置,采取竞买方式进行,价高者得,竞得方须向另一方即未竞得方支付价款;上述价款竞得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未竞得方,并应分三期支付:首期于2003年7月30日前支付总额的50%;第二期于2004年4月30日前支付总额的25%;余款于2004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到期未付款或未足额付款的,则按照应付未付的总额计算,每天处以万分之八点四的迟延处罚金。2003年7月25日,张杰作为存续方股东或受托人、黄建平作为分出方股东或受托人又签订了一份《关于佳讯公司分立的确认函(四)》,其中第三条第一款约定:首期款可延迟到审计报告完成之日支付(支付的同时分出方开具收款收据给存续方),但7月30日首期款必须到账,如未到账则视为存续方违约,分出方有权每天收取应收款总额万分之八点四的滞纳金;如到账后分出方在审计报告完成前支取则视为分出方违约,存续方有权按照付款总额每天收取万分之八点四的违约金。其后,存续方佳讯公司向分出方联讯公司支付了首期款共计378.27万元,具体付款情况如下:2003年8月12日,付款1321252.4元;2003年9月17日,付款200万元;2003年9月27日,付款227327.6元;2003年10月14日,付款234120元。

  分立后的存续方佳讯公司与分出方联讯公司于2003年11月17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分立变更登记。

  2004年4月17日,甲方佳讯公司、乙方联讯公司、丙方珠海及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合同书》一份,其中,佳讯公司确认至2004年4月17日尚欠联讯公司资产分割补偿款共计378.26万元。

  2004年11月8日,黄建平、王晓辉、胡达以刘韬、张杰及佳讯公司迟延支付资产分割补偿款已构成违约为由 ,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韬、张杰向其支付违约金67703.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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