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伙企业法案例 >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与解决对策
www.110.com 2010-07-24 10:57

  企业的对外债权是破产企业的资产表现形式之一,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债的关系,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一种请求权、对人权(债权系相对权),以请求特定债务人给付(履行债务)为内容。对外债权在会计制度上表现为“应收账款”,指的是一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将来收取现金、得到商品或劳务的各种要求权。在破产审判中,破产企业应当提供债权清册,由法院和清算组依法追收。我院民六庭成立后收立了大批破产案件,仅去年就新83件,加上旧存17件,已达百件之多,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其中绝大多数企业的资产中,不良债权占资产90%以上,都有较多的对外债权需要追收,有些企业仅债权单位就有数百个,对外债权金额达亿元之多。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努力,追收了数千万元,但效果很不理想。为了进一步提高对外追收债权的效果,有效地回收企业财产,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拟根据企业对外债权的追收实践对追收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对外债权追收难的原因。

  对外债权进行有效追收取决于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对外债权真实有效,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即对外债权有相关的经过债务人认可的合同、合同履行的证据等原始凭证,没有证据证明该债权存在时,除非债务人自愿认可,否则难以促使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也无法通过法院裁定强制追收;二是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该债权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往往被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三是债务人能够找到并有履行能力,如果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死亡或被注销、吊销、破产,均会导致债权难以实现。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对外债权,清算组或法院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后,不论有无异议,最后都能进行核查或依法强制追收。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难以追收,从债权本身看,往往是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追收难的原因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我们所收立的案件中,国有企业和市属集体企业占绝大部分,这些企业大部分设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前,绝大多数在四年前就已宣布停产,停产后账册不全、原始资料缺乏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不少对外债权,根本就只在帐册上有反映,没有其他相应的原始凭证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些债权只有破产企业开给债务人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单据,并没有经过债务人认可;对外债权缺少追收过的证据,或是根本没有追收过,有部分债权发生时间甚至超过十年,而有些原始凭证和追收的记录在经办人手中没有归档,多数经办人在企业停产后往往难以联系,导致诉讼时效方面存在问题。破产企业对债权的管理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影响了对外债权的追收,法院和清算组就是上门追收也收效甚微。实际上大部分对外债权是破产企业或主管部门在申请破产前已组织过全面追收后没能追收到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