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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分析与认定
www.110.com 2010-07-24 10:57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始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美视电力工业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南路1027号新城大厦西座18层。

  法定代表人:马建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改梅,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登斌,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始原告、反诉被告):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衡山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刚、赵国良,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海南八所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马建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改梅,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基本案情

  1994年6月8日,海南省证券委员会以琼证(1994)35号文《关于新建设立海南现代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力股份)并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内容:同意由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亚公司)等10家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电力股份,总股本3.9亿(法人股)。其中发起人认购3.2亿股(北亚公司认购0.3亿股),定向募集0.7亿股,每股面值1元。募股工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超过规定期限,按募集设立失败处理。……。截止至1994年12月8日,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6个月内,电力股份未募集到股份,募集失败。

  1994年11月16日,海南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994)第119号验资报告(简称119报告),截止1994年10月31日止,电力股份实际收到投入股金总额人民币3.9亿,占总股本的100%。其中,以现金形式投入人民币3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74%,以前期费用投入人民币约1325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99%,以部分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投入人民币约22639万元,占总股本的58.05%,北亚公司认股出资额3000万股。由于未能定向募集,由各发起人追加认购,北亚公司认购3000万股。1994年12月7日,电力股份领取(琼企)2840236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3.9亿元整。

  1996年2月8日,北亚公司与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简称美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美视公司购买北亚公司在电力股份所占有的7500万股权,占总股份的10.23%,合同总价7500万元。北亚公司为美视公司办理合法、真实的动产、不动产的交接与认证手续以及符合法定程序的财务移交手续;美视公司按进度支付购股款。同月18日,电力股份出具一份董事会《关于工业股权转让的决议》,同意北亚公司将其持有电力股份的7500万股,计7500万元全部转让给美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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