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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蓬莱外贸集团公司海
www.110.com 2010-07-24 10:28

   「案情」

  原告: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

  被告:蓬莱外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蓬莱公司)

  2000年6月,蓬莱外贸集团公司委托山东省龙口海盛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向中海公司订舱,从龙口港出运两批洋葱(RED ONION)到菲律宾马尼拉(南港)。第一批为3个40英尺冷藏集装箱的洋葱,箱号分别为CCLU8518852、CCLU8503317、CCLU8514292,该批货装上中海公司的“向平”轮0008S航次,于6月28日到达马尼拉;第二批为4个40英尺冷藏集装箱的洋葱,箱号分别为CCLU8519429、CCLU8515025、CCLU8550242、CCLU8520736,该批货装上中海公司的“向济”轮0008S航次,于7月10日到达马尼拉。运输该两批货,中海公司均没有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但给了提单号,分别为:CLKUMNS300886、CLKUMNS300909),并根据蓬莱公司的要求分别于6月28日、7月8日将该两批货办理了电放手续,在两份电放单上均记载:托运人为蓬莱公司,收货人为BRENTWOOD DISTRIBUTOR,CY-CY,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

  8月8日,收货人BRENTWOOD DISTRIBUTOR书面向中海公司马尼拉代理表示放弃对上述7个集装箱的货物的权利(waive our rightful claims to the above 7 containers goods)。

  8月18日,海盛公司受中海公司委托通知蓬莱公司,其托运的上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未去提货,已产生较多的港口费用,为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请蓬莱公司务必于两日之内给予是否放弃该货物的答复或是其他别的处理方法。蓬莱公司回复海盛公司:“贵司传真所提货物,我司已电放收货人,我司对该笔货物无追索权,如何处理该货,请贵司自定。特此告知。”

  9月19日,菲律宾海关将上述7个集装箱(同时还有中海公司运输的另外7个集装箱的洋葱)的洋葱进行了公开拍卖。

  中海公司在马尼拉的代理因拍卖支付了56000菲律宾比索的拍卖费用。

  原告中海公司诉称:被告蓬莱公司委托原告将171000公斤元葱由龙口运往菲律宾的马尼拉港。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其提供7个40尺冻柜装运,并由原告所属的“向平”轮和“向济”轮承运,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为其办理电放业务。货物分别于2000年6月28日及7月10日抵达目的港,原告立即通知被告指定的收货人前来提货,但被告指定的收货人迟迟不来提货,由于该收货人没有提货,同时被告及其指定的收货人明确表示放弃该批货物,菲律宾海关当局根据其海关法将该批货物于2000年9月19日拍卖,拍卖所得被当局没收。由于被告及其指定的收货人没有履行及时提货的义务,造成原告巨大的滞箱费损失及海关拍卖费用,同时被告也没有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箱费29751美元、货物拍卖费1297美元、未付运费6880美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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