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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单放货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与诉讼时效的思
www.110.com 2010-07-24 10:29

案情简介

  ZJ货柜运输中心(下称货柜中心)为全程承运人,签发了三份全程正本提单给WM洋行委托加工服装的时新服装厂。货物由货柜中心安排运到香港,然后转运到目的港危地马拉的普尔多·丘特扎尔港。ND香港公司作为ND公司的代理 
 
人接受货柜中心的订舱,并签发三份二程提单。该提单背面条款第25(2)条规定,本提单项下纠纷应交由鹿特丹法院管辖,其他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WM洋行于1997年2月3日以本案货柜中心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起诉。法院于1997年2月17日向货柜中心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1998年10月6日,法院以(1997)广海法事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货柜中心承担WM洋行货物损失。货柜中心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1999年7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货柜中心作为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承运人,向ND公司提起追偿之诉。1997年3月3日货柜中心以无单放货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ND香港公司,后于1997年9月10日申请追加ND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ND公司根据其签发的二程提单背面的管辖权条款,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于1997年12月19日裁定驳回ND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ND公司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1998年3月30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货柜中心的起诉。

  1998年6月5日,货柜中心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ND公司所属的“NEDLLOYD LOUTMAN”轮。法院于1998年7月6日裁定准许货柜中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于同日扣押该轮。1998年7月24日货柜中心再次以无单放货为由起诉ND公司。ND公司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ND公司提出的异议。ND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本案最终被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并经两审裁判,最终判决货柜中心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并判决ND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与裁决

  1、关于管辖权

  对于第一次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货柜中心起诉的理由是:本案的实质是海上货物运输所涉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纠纷,因此,约束货柜中心与ND公司的应是上述二程提单,该提单签发地、起运地在香港,目的地在危地马拉的普尔多·丘特扎尔港,均不在广州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本案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第二次起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扣押船舶的广州海事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荷兰鹿特丹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上述两个法院在对本案的管辖权上互不排斥,两者的效力平等,鹿特丹法院并非本案唯一管辖法院。在当事人未向荷兰鹿特丹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货柜中心在申请诉前扣船后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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