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任女士因在美容院练习瑜伽时倒地受伤,遂将美容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美容院在合理范围之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驳回了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5 年6月,年近五旬的任女士,看到北京红颜自然美美容有限责任公司的瑜伽训练课程招生广告后报名参加培训,并交纳了378.40元的培训费。第二天任女士即参加了瑜伽训练。在开课后10分钟左右,任女士摔伤,经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为此,任女士将自然美美容院告上法庭,索赔18000余元,理由是教练训练不当,在其超过训练限度的情况下,仍要求其进行训练,且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其摔倒,导致下颌触地,造成下颌及牙齿多处受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然美美容院在瑜伽训练场地铺有木制地板,练功时,每位学员有垫子一张,在训练场地内贴有瑜伽练习注意事项,在练习瑜伽的过程中,指导教练不断重复练习中的注意事项。由于任女士提出其在开始练习瑜伽时,教练未向其告知瑜伽练习的注意事项,对此,美容院提供了两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在训练过程开始时,教练因为有新学员参加练习,告知了注意事项。
一中院认为,任女士参加瑜伽训练课,接受美容院对其进行的服务,美容院应在合理限度内保障任女士在其服务场地内的人身安全。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美容院作为经营者,在训练场地铺有木地板,并配有训练垫,在对练习者安全设施方面已尽到保护义务。另外,美容院在训练场馆内张贴注意事项须知,教练在瑜伽训练过程中亦尽到告知注意事项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美容院当时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法院认为,任女士当时所做动作为站立冥思,并非危险动作,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任女士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身体承受能力应充分知晓,其在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范围仍然进行训练,其自身是有责任的。
据此,一中院认为,美容院对任女士受伤并无责任,故终审判决驳回任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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