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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汽车交易市场"打名称权官司获赔3万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中国法院网讯   享誉全国的“北方汽车交易市场”认为“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侵犯了其名称权和名誉权,便将其开办公司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法制晚报》上刊登道歉公告。并且,被告向原告北京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3万元。

    2003年3月31日,被告公司在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取得《关于建设北方汽配城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批准该公司在丰台区丰管路南侧建设内容为集销售、汽配、修理、展览、办公、餐饮为一体的“北方汽配城”。

     被告公司在建设完成后,于2006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4日期间在其建设的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建筑物外墙、道旁悬挂横幅、标牌,以“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名义对外宣传开展招商活动。并在2006年6月1日开始印制散发的招商广告中对外宣传称:“1、地理位置;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紧靠西三环南路丰益桥老北方汽车交易市场。2、入驻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保证商户生意兴隆。原因是:北京两家知名度最高的老北方汽车交易市场和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的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由于奥运会用地而搬迁到天通苑以北接近六环路,唯独老北方市场不搬迁,但老北方面积太小,不少商家进不来,所以只好扩建新北方市场。3、现已出租80%左右,还有少量营业房未出租”。

    2006年8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认为“被告公司的‘新北方汽车交易市场’未经登记注册,与北方汽车交易市场没有任何关系,设计摊位30个,实际出租房屋9户”,上述招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就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原告北京北方汽车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和名誉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的商业损失,他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侵犯原告名称权、名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10万元;赔偿律师代理费1万元,等等。

    被告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称,他们建立市场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并没有侵犯名称权的主观恶意。而且,他们挂“新北方”的牌子只有十几天,只是经营汽车配件,并没有卖过整车,而且现在已经改名成“西国贸汽车交易市场”了,影响并没有原告说的那么恶劣。所以,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坚定地表示:“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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