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物业公司及急救医生行为有过错,致使家人错过抢救时间,导致死亡,业主赵某的家属将所在的物业公司、急救中心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起上诉案。
赵某既往有心脏病史。2006年1月27日凌晨,赵在儿子家发生呼吸困难、昏迷等现象,其儿子于27日0点49分向急救中心呼救,急救中心立即派车前往赵某住地。1时,急救中心医务人员赶到现场,但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电梯尚未运行,医务人员得知几分钟后电梯可运行。待电梯运行后,医务人员乘电梯到位于14层的赵某儿子家中,为赵进行心电图检查。1点30分心电图显示心室停博,尸体出现尸斑、肢体僵硬。
2006年4月,赵的家属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6年1月27日0点30分至35分之间,赵呼吸困难,家属立即联系急救中心,之后立即下楼联系物业公司开电梯,但被告知拿钥匙的人不在。此后,救护车赶到,家属再次联系物业公司,被告知电梯班长已回家,大家只好等。在这期间,死者家属曾要求急救人员步行上楼,但被拒绝。待医务人员乘电梯上楼后,赵已死亡。
原告认为物业公司及医生行为有误,致赵错过抢救时机,要求物业公司及急救中心赔偿。物业公司辩称,事发时积极配合业主,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急救中心辩称,在履行救助义务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赵的死亡与急救中心无任何关系,亦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急救中心选择待电梯运行后上楼并无不当。物业公司电梯值班员未在岗,造成救护人员不能及时乘梯上楼,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存在瑕疵,日后应加强管理。根据法医学资料介绍及赵的病情和死亡时间,赵的家属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延误电梯的时间是造成赵死亡的直接原因,故驳回了赵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的家属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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