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住客与酒店之间形成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酒店应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住客的安全,否则视为违反合同义务,酒店应因此向住客承担违约责任。
酒店对于住客在住宿期间患病的,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住客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治和留存相关证据,否则是酒店未尽最大之谨慎注意义务,未将住客的生命安全考虑放在首位,因延误救治时间导致住客死亡的,酒店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违约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陶园翠。
原告:张莉萍,系陶园翠之女。
被告:宜昌市汇丰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原公司)。
2004年11月21日,原告陶园翠的丈夫张道全当晚入住被告下属的汇丰原饭店1302号房间,当晚8时许,商光平(女)来到张道全房间,双方在谈事期间,张称身体不适,遂去洗澡,后晕倒在卫生间,商光平发现后将其搀扶至床上休息,并于次日早上6时离开。早上8点,原告陶园翠因单位找张道全开会,在给张道全多次打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下,经多方查找,从商光平处得知张道全在汇丰原饭店入住,遂于9点与其弟陶元洪、同事郑惠敏一同赶往汇丰原饭店,在原告陶园翠向饭店服务人员讲明自己是张道全妻子的身份和张道全患有高血压疾病、单位在要求张道全回去开会但始终无法联系上张道全的情况下,服务员承诺替他们查询,要求其在大厅等待,在等候的过程中,原告陶园翠与同事多次催促汇丰原饭店工作人员,但对方仍要其继续等待,至中午11点多钟,被告在核对身份证件及张道全的电话号码后,才让服务员带原告等人到张道全的房间,张道全已处深度昏迷状态,经送往医院救治38天后,因脑出血并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同时查明,汇丰原饭店系被告的分支机构,已于2005年1月18日被注销。另查明,湖北楚曜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张道全工作单位)已支付张道全住院期间医疗费187189.67元。该公司按照工亡标准给付了原告陶园翠一次性抚恤费22480元,遗属(张道全的父母和女儿)生活困难补助费77520元,并补贴了原告张莉萍教育费用40000元,共计140000元,并已支付。
原告认为因被告的分支机构汇丰原饭店的拖延行为延误了张道全的治疗时机,导致其死亡,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36274元(按照医疗费187189.67元、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1140元、死亡补偿费146440元、安葬费5346元,共计340685.67元,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5627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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