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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中订立条款引争议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导读:在生意来往中我们都会签订各式各样的合同,此案的争议焦点在厂方与王某于1998年6月26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第十条是否是对此前所有业务的总结算,具体案件内容如下:

  案情:

  王某是一经营调味品的个体户,他多次从某味精厂购买味精。当王某需要味精时,就打电话给味精厂,由味精厂先给王某送货,之后再由王某支付货款。通常情况下,味精厂送货时,王某向味精厂出具收货条;王某付款时,味精厂向王某出具收款条。王某和味精厂每月就当月及以前的买卖业务结算一次,年底结算此前的货款,如果年底仍没有结清时,就由王某给味精厂出具欠款条。对于具体结算过程,味精厂称结算时,双方销毁各自持有的对方出具的单据;王某则称结算时,双方各自收回其向对方出具的单据,然后销毁,但双方均认可收货条与收款条不一定被当场销毁。

  1998年6月26日,王某和味精厂就此前的业务往来进行了对账,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载明:“经双方对账,需方尚欠老货款伍万壹仟伍佰元整(6.26),自七月份起每月还老欠款伍仟元整,还清为止。”2000年6月,王某以支付现金和以物抵款方式偿付味精厂款1.25万元。现味精厂请求支付剩余欠款3.9万元。王某对销售合同及其后的付款情况无异议。诉讼中,王某提起反诉,主张其向味精厂超付货款2.1万元,要求味精厂返还。王某的反诉理由是1998年6月26日对账时,双方漏算了此前味精厂出具的三张收款条,三张收款条分别是:1994年8月1日收现金3万余元,支票3780元;1997年12月31日收1.6万元;1998年1月26日收1万元。三张收款条总计款6万元,扣除欠味精厂款3.9万元,王某主张超付2.1万元。味精厂对三张收款条本身无异议,但主张1998年6月26日已将这三张收款条进行了结算,《购销合同》第十条是对此前供货付款情况的总结。

      延伸:  

  评析:

  本案中,味精厂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1998年6月26日双方结算时王某认可欠款5.15万元,后王某付款1.25万元,尚欠3.9万元。对于王某的抗辩及反诉请求,即王某提供的三张收款条是否应当从欠款中扣除,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担和事实的综合认定问题,比较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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