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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里“拖走”万元 车主告错对象败诉
www.110.com 2010-07-23 16:45

    中国法院网讯   邵先生在2005年10月21日驾驶一辆东风货车在京沈高速路上抛锚,新通救援公司的拖车进行了救援。当时,新通公司派出了一辆大型吊车和两位工作人员,将邵先生载有钢材的货车拖到了18公里以外的宸池修理厂,并告知要求邵先生缴纳拖车费用1.08万元。邵先生与新通公司就拖车费问题一直不能达成协议,因此车辆也一直未能运营。日前,邵先生所在公司——承德某制管厂将新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通公司返还车辆并赔偿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

    庭审中,原告制管厂称车辆现在停放于王四营乡停车场,但是由于停车手续被新通公司扣押,所以车辆一直停在车场不能运营,因此要求新通公司返还车辆。而新通公司当庭出示了王四营乡停车场出具的证明,其中表明车辆一直在停车场停放而停车手续早已交给邵先生。

    通过法庭调查,法院查明经营停车场的盛华公司与新通公司是两个法人单位,车辆实际被盛华公司控制,新通公司并未实际占有车辆,因而不能承担返还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也不应由新通公司进行赔偿。因此,法院驳回了制管厂的起诉。制管厂并未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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