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在扣除赠予的款项后,判决被告返还48万元人民币
中国法院网讯 澳大利亚籍商人Mr.W通过网络与广西南宁市的吕某认识并恋爱后,遂从境外汇款给吕某用于购买房屋以便结婚之用。之后,因吕某另嫁他人,Mr.W遂诉至法院,要求吕某返还之前的汇款。2005年11月2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吕某返还Mr.W人民币49.25万余元。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汇款中有2000澳元(折合人民币12060 元)属于Mr.W赠予吕某,应予扣除,遂判决吕某返还Mr.W人民币48.0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Mr.W和吕某系通过互联网认识,之后双方进行交往并确定了恋爱关系。Mr.W分五次共汇14.74万澳元(按汇款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92.19万余元)给吕某,用于购买位于南宁市英华路某处房屋。2004年12月,吕某用该款以Mr.W和自己的名义购房并装修,花费75.81万元。之后因吕某另嫁他人,Mr.W遂诉至法院,要求吕某将自己多付的购房款退还。
另查明,位于南宁市英华路某处房屋,为黄某于2003年12月向广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Mr.W、吕某系自黄某手中转让购买该房。2004年12月3日,黄某出具收条给吕某,言明收到吕某交来该房的转让费100590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原告Mr.W分五次汇给被告吕某共14.74万元澳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92.19万余元的事实,以及被告将该款以原、被告的名义用于购买位于南宁市英华路某处房屋共支付75.81万元的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关于房屋转让费100590元的问题,被告提供了黄某出具的收条,以及原、被告、黄某等签名的《补充协议书》加以佐证,因此,法院对于被告支付该房转让费10059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因原告的汇款而获利,而原告因此受到损失,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获利有合法的根据,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被告以双方之间存在缔结婚姻的意愿而不形成不当得利的抗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向被告汇款折合人民币921922元,其中为购房所支付的费用共计7581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购房款的一半及所余汇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被告已付的转让款100590元应予扣除。综上,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款项492577元。吕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4年10月18日,原告Mr.W在发给被告吕某的电脑邮件写到:“……今天我已经给你的帐户存了相当于50000元人民币的澳元,用来做房屋的定金。我还给你存了2000元,给你用来支付一些费用。房子剩下的余款在3个星期后会到……”。从该电脑邮件内容看,原告赠予了被告2000澳元。因此,被告不应返还这2000澳元(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12060元),其余款项依然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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