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养血清脑颗粒”专利权侵权案天士力胜诉,判决广东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专家认为,这是我国中药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案首例由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它标志着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新进展。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制药业为中心的高科技企业集团,累计申请专利640件,其中发明专利442件,已获得专利授权 103件,其主导产品已在10个国家获得专利,是我国中药企业在国际、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多的企业。天士力“养血清脑颗粒”是由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最新工艺独家研制生产的现代中药,1996年获国家三类新药证书,1999年获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ZL93100050.5),2004年被列为国家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为2005年1月24日至2012年1月24日)。
2005年3月,天士力公司发现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上市了同名的养血清脑颗粒药并提供虚假临床试验报告。
2005 年5月天士力公司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广东东莞万成制药专利侵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养血清脑颗粒药。北京中医药大学的权威专家还组成专家组就“养血清脑颗粒”与万成制药有限公司提交的公开的“头痛Ⅱ号”两个处方的差异性进行了对比研究,结果表明:天士力专利技术对压力所致疼痛的镇痛作用显著强于公知技术。北京中医药大学高学敏教授出庭作证指出,药物的组成和药物的剂量是中医组方的两个实质精髓,本案中,有争议的当归和川芎是起主要功效的君药,其用量的改变直接导致新的处方的产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采纳了专家的意见。判决指出由于当归和川芎用量的差异导致两种药物的功用或功效发生改变,治疗效果产生较大差别,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通过临床试验等测试无法从 “头痛Ⅱ”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到被控侵权产品“养血清脑颗粒”的技术方案。事实表明,万成公司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天士力公司胜诉,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日起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专利号为ZL93100050.5发明专利的行为,并且判决东莞万成制药按原告方要求赔偿1元钱人民币。
- 上一篇:高原反应不属意外伤害 死者家属理赔被驳
- 下一篇:纵容酒后驾车 出事故车主担责
相关文章
- ·乌鲁木齐海关查处30起知识产权侵权案
- ·世博知识产权侵权案呈井喷式增长
- ·试析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影响
- ·方寿威诉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侵权案代理词
- ·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
- ·重庆法院公布知识产权侵权行业
- ·中国法院判决微软侵犯中国公司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权利人诉前申请法院采取责令停止侵权
- ·“洋中药”敲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警钟
-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
-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改革
-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查处侵权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
- ·海关总署公告——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
- ·打击侵权盗版 保护知识产权江苏省盗版音像制
- ·两知识产权条约在我国生效 著作权保护延伸互
- ·华谊诉网吧侵权结案 知识产权得到维护
- ·新技术挑战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