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婆在南宁市有私人房屋两套,因一套用不上,2005年9月13日,黄婆将一套房子以每年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胡某、杨某。胡某、杨某入住出租房屋后,多次纠集多人在出租房内赌博,后因群众告发,遂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2006年2月17日,胡某、杨某等共计8人在出租房赌博时,被有备而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机关获知用于赌博的出租房房主系黄婆后,便书面告知了黄婆,黄婆知道胡某、杨某出租房屋系用于赌博后,很是气愤,便在他们治安拘留释放后,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胡某、杨某以租赁期未满为由,拒绝解除租赁关系。黄婆便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婆出租房屋给胡某、杨某,有双方签定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为有效协议。合同成立后,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胡某、杨某在租赁期间,将出租房屋用于赌博,有公安机关的处罚证明以及群众证言证实。赌博是一种严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胡某、杨某召集他人赌博的行为致使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黄婆要求解除与胡某、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限胡某、杨某于判决生效后3天内搬出出租房。
本案涉及到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约定合法律规定两种,解除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和一方申请解除。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例第21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三)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本案中,承租人胡某、杨某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赌博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出租人黄婆有权解除合同,即使租赁期未满。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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