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秦国纯。
被告:丁震军。
2004年1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因投资其他项目决定将其经营的姜堰市天天快递服务部(下称天天快递)转让给原告,转让时间从2004年11月28日起,转让费110000元(含泰州的押金5000元),被告转让天天快递的经营权和产权为:①被告在姜堰市城区(含各乡镇)所有总公司特许范围内的经营权和商标使用权;②已开发的所有客户业务;③被告业务期间所用的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卡;④摩托车2辆,汽车1辆; ⑤业务有关文本资料;⑥发票专用章、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双方还约定,2004年10月25日前业务员、话务员的工资由被告发放,同年10月26日后的工资由原告发放,等。协议签订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转让费110000元,同时,被告将苏MB8313五菱客车销售发票、车辆保险单、收据、销售合同、汽车登记证书(编号320002161167)计5份;苏MMQ934宗申二轮摩托车行驶证、保险单、登记证书(编号320000596885)计4份;苏MM2945大江二轮摩托车行驶证、保险单、登记证书(编号320000998001)、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计7份;天天快递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发票专用章一枚;金额为31300元的收条3份交给原告。
2005年5月20日,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以原告从2004年11月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利用个体工商户唐永华的天天快递的营业执照从事小件物品快递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原告行政处罚责令停业并处罚款500元。
另查明,天天快递于2002年9月28日设立,经营者为唐永华,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5年5月24日歇业。
又查明,2003年7月1日,被告与唐永华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唐永华于当日将其经营的上海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姜堰办事处转卖给被告,价格为30000元,唐永华与泰州分公司联系负责办理泰州主管方与被告签订经营所有权协议,唐永华在姜堰市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所有文本由其负责变更为被告名称,等。上述 “所有文本”为天天快递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庭审中,经本院委托姜堰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转让给原告的苏MB8313五菱客车、苏MMQ934宗申二轮摩托车、苏MM2945大江二轮摩托车(该车在原告经营过程中被盗)各一辆进行价格鉴定,结果为:
苏MB8313五菱客车在2004年11月28日鉴定价格为27569元,在2005年11月29日鉴定价格为256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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