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农庄发包人未经有权部门而自行验收工程,并投入使用后,能否再以质量问题对抗施工人呢?5月29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认定被告宋某的质量异议不成立,判决其给付原告冯某工程款 42548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人们就学、就业的压力也在持续上升。不少在繁华都市待久了的人们,很想到乡下体验一下农家生活,在返朴归真中放松一下久压的心情,这蕴藏着新的商机。一些地方的休闲农庄纷纷浮出水面,海安县某镇农业服务部见兴建农庄有利可图,也动起了这方面的脑筋。服务部指派宋某全面负责工程的建设工作。
2003年2月27日,宋某以个人名义与冯某签订休闲农庄施工协议一份,约定宋某将农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冯某施工,同时对施工内容、时间、验收标准、安全、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2004年10月10日,冯某施工完毕。当日,宋某与冯某双方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确认验收合格,宋某向冯某打出交接签单。随后,农庄被投入使用。同月20日,双方就该工程进行了决算,工程总造价为142620元,宋某已陆续支付99600元,尚欠工程款 43020元。宋某以工程存在质量等问题为由,拒付余款引起诉讼。
原告冯某诉称,被告宋某将绿色休闲农庄发包给我施工后,我按期完成施工,并经宋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宋某却拖欠我的部分工程款一年有余,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宋某立即给付。
被告宋某辩称,原告冯某已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至今没有经有权部门验收,故我不应该给付冯某工程款。
庭审中,原告冯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交接签单一份,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被告宋某则反驳称,交接签单只能证明工程主体完工,尽管双方对工程验收合格,但由于我本人并非专门验收人员,故双方的验收结论不应对我产生效力。
被告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关部门安全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因无地质勘察报告,无设计图纸,仅有设计方案图,不符合基建程序等,很难说冯某所施工的三座仿古亭结构是安全的,特别是人员集中时,很难保证结构安全使用。原告冯某则反驳称,我为宋某施工的工程已于2004年10月10日经双方验收合格,宋某已投入实际使用,而鉴定的时间则是2006年1月5日,故此鉴定已超出正常的鉴定时效,与本案无关。
法院认证认为,对于原告冯某提出的交接签单,尽管被告宋某提出异议,但交接签单上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确认,应予以认定。对于被告宋某提出的安全鉴定报告,系宋某于2005年12月30日单方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其时农庄已实际投入使用一年多,报告用词亦有不肯定之处,难以证明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且原告冯某提出异议,故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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