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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振动设备施工致人损害引发赔偿纠纷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雇工在施工中受伤向雇主要求损害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觉得是借用物导致其雇工受伤,遂又将借用人告上法院,要求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海安法院审结这样的一起雇主承担责任后向出借人主张的追偿纠纷。

  2005年3月,原告林某雇佣薛某等工人为自家的生产用房的加层进行施工。被告张某带着模板和安装人员来到原告家为原告家生产用房的第一层与第二层之间要施工的圈梁架设模板,另带了一台已使用八、九年的振动设备(包括其电线)到原告家建房的工地上,供原告家建房时无偿使用。后薛某使用该振动设备,站在圈梁上将振动设备(其电动机的开关已被关上,但未切断该设备电线的电缘)往南墙的圈梁移动,在薛某收振动设备的电线(电线仍带着电)过程中,因电线有一处被斜依在东山墙的梯子卡住,引起梯子晃动了一下,后薛某在刚刚收了长约一公尺左右的电线时,因触电失去知觉而从圈梁上跌倒受伤,一起施工的工人见状马上去抱薛某,发觉到薛某已处于昏迷状态、身体也软绵绵的,便紧急将薛某送往医院抢救。薛某以雇佣关系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损害赔偿,2005年9月9日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林某赔偿薛某各项损失共计28496.20元。

  薛某受伤后当即现场有人对电线进行检查,发现在距振动设备的电动机约有八十公分左右的电线的绝缘层上有一破皮处,并看到了内部的铜线,并用黑胶布将此处裹起来,在场的被告张某亦看到了电线绝缘层的破皮处和被用黑胶布裹上的情况。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无偿提供了一台振动设备(包括其电线)供原告林某家建房时使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实物使用借贷关系,原告系借用人,被告系出借人,出借人将借用物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在一般情况下借用物虽有非重大瑕疵,出借人不承担责任,如出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借用物的重大瑕疵,致借用人等受损害,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借用物为一台振动设备(包括其电线),这台振动设备是已被使用多年的旧设备,而且其电线有多处被用胶布裹着,故借用人在接到该设备时,就应当对其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以知悉该设备有无缺陷或瑕疵,以免在使用该设备过程中造成人员被伤害或财物被损坏,如发现有缺陷或瑕疵,还应当告知使用人谨慎使用,但原告未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后在房屋施工和使用该设备过程中,原告家作为雇主,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也疏予管理,在雇工移动该振动设备及其电线过程中,未要求雇工彻底切断电缘(包括该振动设备电线的电缘),从而导致原告雇佣的工人薛某在收该振动设备的电线过程中触电跌倒受伤,对薛某的损失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该振动设备电线的绝缘层有破损并裸露了铜线,作为出借人张某,应当将这些瑕疵在出借时就告知林某,但张某未履行告知义务,其主观上有重大过失,故被告张某应对薛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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