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张《京城楼市图》, 中国地图出版社将北京市煌圣广告艺术中心告上法庭,并索赔102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其出版社为《北京楼市图》之著作权人。而被告煌圣中心制作和发行的《京城楼市图》中,城区版地图的画法和表示方法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北京楼市图》超过90%相同。并称煌圣中心通过在《京城楼市图》中征集广告侵权所得巨大,要求煌圣中心停止侵权,销毁尚未发行的《京城楼市图》,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声明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律师费2万元。
被告煌圣中心辩称, 其曾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许可其将《北京旅游地图》用于印刷《北京地图(企业专版)》地理底图;后将原告交付的《北京旅游地图》电子文档予以修改,制作完成涉案的《京城楼市图》;同时被告否认曾接触过原告的《北京楼市图》,《京城楼市图》与《北京楼市图》即使存在相同之处亦系因地理要素相同所致,故不承认侵犯原告的《北京楼市图》所享有之著作权,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认为,通过两图的比对结果可以证明《京城楼市图》系煌圣中心对《北京楼市图》进行复制和修改而制作完成,而非煌圣中心对《北京旅游地图》电子文档予以修改而制作完成。煌圣中心称其工作人员形成的定性思维导致其工作人员对《北京旅游地图》电子文档进行修改所制作完成的《京城楼市图》与《北京楼市图》存在相同之处,缺乏证据支持,故不予采信。煌圣中心另辩称《京城楼市图》与《北京楼市图》即使存在相同之处亦系因地理要素相同所致,法院对此认为,地图图形作品虽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地理要素,但地图整体构思的表现形式、地理要素的综合取舍、地理要素的表现形式等均可以体现作者的独创性,地图图形作品正是因具有此种独创性而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北京楼市图》与《京城楼市图》中的水域、道路、绿地、县区边界等的地理方位、坐标、图形、面积等以及立交桥桥型的画法特征基本相同,二者甚至存在相同的错误,故《北京楼市图》与《京城楼市图》存在的此种相同并非系因地理要素相同所致,而显系煌圣中心未经地图出版社许可擅自复制和修改《北京楼市图》之结果。
煌圣中心称其制作和发行的《京城楼市图》仅系样图且其印刷数量为800份,但《京城楼市图》所载全面覆盖房展会和大型汽车展览会等内容可见该地图发放范围之广,该地图封面、封二、封三、封底以及地图左方、下方、右方的专栏等处均载有房地产项目等广告之情况亦可旁证该地图印刷数量之大,且煌圣中心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该地图实际印数少于该地图标示印数,故煌圣中心此项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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