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业主在通街门面内被杀 小区物业管理应否担责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案情:

  2005年2月5日夜,业主李某死在某花园小区自己的通街门面内。次日上午,李某的妻子张某前来找他拿钱发现,但店门完好紧闭无异状,张即通过110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时小区物管部门委派的保安王某方知此事,王立即向物管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到门面外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李某是他杀,但一直找不到凶手。李的妻子把其安葬后,要求物管部门赔偿损失,遭到物管部门拒绝。2005年4月6日,张某以物管部门未履行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物管部门赔偿各种损失共计6万元。

  经查:物管部门委派的保安提供的《保安夜班巡查情况登记表》记录在2005年2月5 日“发现问题”栏目记载为“无”。物管部门为企业法人,根据业主的委托对居民生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根据当地政府、物价局文件和其业务范围项目的规定,对小区业主进行有偿服务,根据口头约定,向李某等业主每月收取100元的物业费,其服务内包括安全保卫等工作。物管部门为履行其服务职责,制订了《小区夜间保安员值班职责》和《保安夜班巡查情况登记表》等一系列制度。

  在处理本案中,产生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物管部门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其理由是,业主在小区的能街门面内被杀,物管部门委派的保安没有尽到安全保卫责任,从而人使业主被杀。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物管部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管部门和业主应各自承担一定和责任。理由是在业主被杀一事中,物管部门没胡完全尽到责任,但已尽了一部分责任,该物管部门委派的保安在当晚进行了巡查,但应当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故应承担一定责任。而门面通街,其临街部分不属于小区保安的巡查范围,业主李某明知有安全隐患而居住,且事前未向保安人员说明情况,其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所以,双方都有过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物管部门和业主应各自承担一定和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物管部门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物管部门虽未与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其已实际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应视为已经形成了事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管与李某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并已经成立。物业管理的保安,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应理解为为业主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维护物业管辖范围内公共秩序良好与稳定,但它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保安不能等同于保镖,不能要求物管确保小区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