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招投标中的履约保证金应否双倍返还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案情]

    力天公司就一建设项目组织了招投标,经过法定的程序,海峰公司中标。在收到海峰公司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后,力天公司向海峰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三天之后,力天公司通知海峰公司,原建设项目已被取消,双方不再签订施工合同。海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力天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力天公司表示愿意退还已收取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不同意海峰公司双倍返还的请求。

    [评析]

    对于履约保证金应否双倍返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力天公司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力天公司不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海峰公司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规定,理应驳回。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原因在于:

    一、《办法》第八十五条因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而无效。

    海峰公司起诉的主要依据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制定的《办法》。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当《办法》中的条款与《招投标法》、《合同法》抵触时,相关条款即归于无效。

    《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可见,《招投标法》中履约保证金的作用是单向的:当中标人违约时,招标人可不予返还;而在招标人违约时,中标人却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合同法》奉行等额赔偿原则,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只能就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要求赔偿。海峰公司要求力天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实际是要求法院在不考虑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适用定金规则。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种背离《合同法》一般原则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以施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