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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
www.110.com 2010-07-23 16:46

    「案例简介」

    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于2000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约定租期 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被告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于是李某与杨某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16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刘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16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到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同时涉及到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另外,本案还涉及到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着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不应承担责任。尽管在本案中李某具有欺骗行为,但其已交付了约定的赔偿金和租金,而赔偿金尽管低于市场标准,但这是经原告杨某同意的。更何况李某在寻找耕牛过程中也付了一定费用,现在既然不能从张某处要回耕牛,那么,再要求刘某返还耕牛和赔偿损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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