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执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课题。相关的司法实践案例极少,与之有关的理论探讨也很薄弱。本文试着结合案例和具体的执行过程,从分析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入手,结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立法现状、可以执行的情形及执行应当注意的事项展开初步的探讨,以期对今后类似的司法实践活动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 例]
原告某游乐园有限公司(简称游乐园)诉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定的组团协议,应共同对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 40%.因原告已支付给游客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判决生效后,旅行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被执行人某旅行社向其主管部门市旅游局缴纳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不断有法官询问什么是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能不能执行?有什么法律依据?具体操作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笔者将结合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缴纳旅行社保证金的金额为: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结合本案,被执行人是一家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规定应向其主管部门市旅游局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立法现状
1、执行的法律依据
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依据和参照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以及2001年1月8日《国家旅游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2、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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