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浅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执行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内容摘要]  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执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课题。相关的司法实践案例极少,与之有关的理论探讨也很薄弱。本文试着结合案例和具体的执行过程,从分析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入手,结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立法现状、可以执行的情形及执行应当注意的事项展开初步的探讨,以期对今后类似的司法实践活动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 例]

  原告某游乐园有限公司(简称游乐园)诉被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定的组团协议,应共同对游客在游玩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承担60%,被告承担 40%.因原告已支付给游客全部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判决生效后,旅行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被执行人某旅行社向其主管部门市旅游局缴纳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不断有法官询问什么是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能不能执行?有什么法律依据?具体操作中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笔者将结合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概念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缴纳旅行社保证金的金额为:1.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人民币,下同)。2.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 3.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4.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另缴100万元。

  结合本案,被执行人是一家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按规定应向其主管部门市旅游局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立法现状

  1、执行的法律依据

  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依据和参照的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以及2001年1月8日《国家旅游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2、适用范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