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苏州捷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公司)。
被告:苏州市金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兰公司)。
2004年6月23日,苏州三威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威公司)与捷通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一份,三威公司委托捷通公司将105卷热敏纸发至广州冠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泰公司)林建飞处,重量为20吨,运费为15000元。同日,捷通公司又与金兰公司签订“苏州金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单”一份,捷通公司转托金兰公司运输上述货物,运费为13600元,“保价3‰”一栏空白,捷通公司与金兰公司均于运单正面签章确认。该运单正面的末尾以运单正文字体标注“托运协议在客户联后面”。运单客户联后所附“托运协议”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托运人应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主动参加货物保险。参加货物保险的,一旦出现货损或丢失等,在运输过程中属承运公司责任的事故,按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赔偿;未参加保险的货物,属于承运公司货损、货失时,承运公司最多只承担受损货物运费的10倍作为赔偿(按实际损失件数平均计算)。”同日,金兰公司又转托苏州中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将上述货物办理铁路托运,仅按总价1万元向铁路部门保价。
2004年6月24日,三威公司向冠泰公司开具发票三份,品名为“卷筒热敏纸”,开票金额总计为265085.52元,重量总计为20吨。2004年7月8日,冠泰公司林建飞通过传真向三威公司发出“货物破损证明”一份,载明收货后发现部分热敏纸破损严重,至少损失6182元,要求三威公司进行赔偿。三威公司遂向捷通公司提出赔偿请求。2004年12月20日,三威公司开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捷通公司“损坏纸张赔偿款”6182元。2005年2月16日,三威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其“已经按照实际受损价值6182元向苏州捷通货运有限公司索赔,并获得赔偿”。中铁公司于2005年6月20日及6月21日各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其用以向羊城铁路总公司广州南站(下称广州南站)索赔6182元的书面依据正是由金兰公司提供的。根据广州南站出具的“货运记录”、“事故货物鉴定书”记载,所运热敏纸原值26万余元,损坏7件,由于保价不足,按全批保1万元计算,损款1944.12元。捷通公司于2005年6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兰公司赔偿损失61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上一篇:业主家中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
- 下一篇:以被挂靠人名义承包工程发生纠纷后应如何追讨
相关文章
-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货物运输造成损失本案谁应付赔偿责任
- ·从本案看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
- ·本案保安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混凝土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供电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是否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 ·国家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分
- ·国家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该损失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国家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拍卖的房屋缩水,拍卖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 ·货物未保价受损后 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 ·员工离职前篡改公司数据库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