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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金兰公司是否应就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原告:苏州捷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公司)。

    被告:苏州市金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兰公司)。

    2004年6月23日,苏州三威纸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威公司)与捷通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一份,三威公司委托捷通公司将105卷热敏纸发至广州冠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泰公司)林建飞处,重量为20吨,运费为15000元。同日,捷通公司又与金兰公司签订“苏州金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单”一份,捷通公司转托金兰公司运输上述货物,运费为13600元,“保价3‰”一栏空白,捷通公司与金兰公司均于运单正面签章确认。该运单正面的末尾以运单正文字体标注“托运协议在客户联后面”。运单客户联后所附“托运协议”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托运人应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主动参加货物保险。参加货物保险的,一旦出现货损或丢失等,在运输过程中属承运公司责任的事故,按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赔偿;未参加保险的货物,属于承运公司货损、货失时,承运公司最多只承担受损货物运费的10倍作为赔偿(按实际损失件数平均计算)。”同日,金兰公司又转托苏州中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将上述货物办理铁路托运,仅按总价1万元向铁路部门保价。

    2004年6月24日,三威公司向冠泰公司开具发票三份,品名为“卷筒热敏纸”,开票金额总计为265085.52元,重量总计为20吨。2004年7月8日,冠泰公司林建飞通过传真向三威公司发出“货物破损证明”一份,载明收货后发现部分热敏纸破损严重,至少损失6182元,要求三威公司进行赔偿。三威公司遂向捷通公司提出赔偿请求。2004年12月20日,三威公司开具“收据”一份,载明收到捷通公司“损坏纸张赔偿款”6182元。2005年2月16日,三威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其“已经按照实际受损价值6182元向苏州捷通货运有限公司索赔,并获得赔偿”。中铁公司于2005年6月20日及6月21日各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其用以向羊城铁路总公司广州南站(下称广州南站)索赔6182元的书面依据正是由金兰公司提供的。根据广州南站出具的“货运记录”、“事故货物鉴定书”记载,所运热敏纸原值26万余元,损坏7件,由于保价不足,按全批保1万元计算,损款1944.12元。捷通公司于2005年6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兰公司赔偿损失618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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