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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人宜物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住址本市侯家桥12号3楼。

    法定代表人郑海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卓,江苏南京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人宜,女,1943年5月29日生,汉族,南京普天通信设备厂退休干部,住本市苜蓿园大街59号3幢302室。

    委托代理人孙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长江公司诉称,被告购置了位于本市苜蓿园大街59号的大邦花园3幢302室住宅,入住后其提出要将该住宅北阳台封闭,在业主委员会拒绝其请求的情况下,被告不顾物业公司的制止,强行施工包封了北阳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和管理公约,且被告北阳台的包封已影响到了大邦花园的统一有序和整齐美观,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管理,侵害了园区的整体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拆除阳台的包封,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周人宜辩称,被告为包封北阳台曾多次提出申请,但原告及业主委员会不作任何调查、专访,即予以拒绝。被告包封住宅北阳台完全系出于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生活方便,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况且并没有因此而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是破坏房屋结构、危及房屋安全。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管理公约》是在遭到原告以不准拿钥匙威胁的情况下才签订的,即使对照该《管理公约》,被告包封北阳台的行为在客观上也不属于“乱”封,因此也不适用《管理公约》的约定。据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周人宜于1998年5月4日购买了位于本市苜蓿园大街59号大邦花园3幢302室产权住房一套,依法领取了产权证,并在入住前签订了一份管理公约,其中约定该公约经开发商、管理人签章和购买物业的第一任业主签字后生效。但该房的开发商并未按约在管理公约上签字、盖章。被告入住该房后以自己生活需要及日常安全为由与其他几名住户联名于2000年1月3日向当时的大邦花园物业管理部提出申请,要求准许其包封该住宅北阳台。2000年2月14日原告下属大邦花园物业管理部作出答复以维护园区的整体美观统一为由拒绝了被告的申请。后被告与其他住户于2000年4月6日再次联名提出包封其住宅北阳台的申请,大邦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00年6月11日在业主委员会一届三次会议上对被告的申请经过讨论后,仍不同意被告包封北阳台,并建议此类问题不再研究。被告在此情况下,自行于2000年9月10日沿着其住宅北阳台内侧对阳台进行了包封,但在包封的北阳台的外观上注意与园区保持协调一致。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立即将北阳台的包封予以拆除,被告一直未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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