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连云港雅都娱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都公司)是连云港市连云区一所较大的商业性娱乐城,该娱乐城内设多个商铺,由雅都娱乐城对商城内的商铺,实行统一管理,每月收管理费30元,实行统一作息时间。停业前由商户自己关好门窗,雅都公司统一清场。雅都公司为做好其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于1998年11月6日与连云港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签订了服务期限1年的保安合同书。
1998年11月原告张秀秀从案外人程某手中转租到被告雅都公司商城内的102号商铺。双方约定:张秀秀每月付租金300元(不包括每月30元管理费,管理费另由张秀秀支付给商城);张秀秀须遵守商城的其它规定。张秀秀取得该商铺后,将其取名为“翼手得皮装店”进行经营。1998年12月11日下午6时张秀秀将商铺门窗关好后离开。次日上午8时,张秀秀发现其经营的商铺门锁被撬,物品被盗,即向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警大队(以下简称刑警队)报案称:“翼手得皮装店”被盗男式长皮衣5件(价值2440元)、女式休闲皮衣5件(价值2350元)、男夹克14件(价值6020元)、女夹克6件(价值2700元)、男式高档皮夹克2件(价值1060元)、皮鞋9双(价值1080元),共计价值15610元。刑警队接报后,经现场勘查确认是一起盗窃案件,并于1998年12月25日立案侦查,目前此案仍在侦查期间。1999年1月19日原告张秀秀根据被告雅都公司的催交通知单以“交款单位:程某102号”名义向雅都公司交电费39.2元、管理费60元合计99.2元。据此,原告张秀秀于1999年4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雅都公司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其物品被盗的损失。
原告张秀秀诉称:其在被告雅都公司商城内的102室经营皮装业务,按照雅都公司制定的《雅都商城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每月向被告交纳30元的管理费,被告对娱乐城内的各经营场所进行统一管理。但因被告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其经营的“翼手得皮装店”门锁被撬,被盗物品包括32件皮衣、9双皮鞋,累计价值15610元。现要求被告雅都公司赔偿其被盗物品损失15610元,并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雅都公司辩称:我公司未与原告张秀秀订立任何有关合同,而且也未收到原告交的管理费,故原告所诉我公司主体不符。况且被告收取的管理费,仅指清洁费,不包含保安费。原告在发现物品被盗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案正在进行侦查,故原告现也无权起诉我公司。另外,原告起诉的被盗物品数量及价款也缺乏事实根据,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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