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江苏省沛县农民李靖苑将自己购买的一套劣质锅炉赠送给农民张名用于蔬菜生产,结果锅炉发生爆炸,将张名炸死,将其儿子炸成残废。张名的儿子将赠送该锅炉的李靖苑告上法庭。
农民李靖苑与张名是好朋友,张名在家中从事蔬菜生产,去年冬天,张名发展大棚蔬菜种植,为了取暖决定用锅炉增温。张名知道好友李靖苑家中有一套闲置的锅炉,便将想法告诉了好朋友。李靖苑见自家的锅炉也没有什么用处,便送给了张名使用。张名使用该锅炉没几天便发生惨祸,锅炉爆炸,张名当场死亡,其在一旁的20岁的儿子被炸的血肉模糊,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却落下了10级伤残,法医鉴定后认为:其肺内异物摘除属10级伤残。有关部门对爆炸现场勘查后认为该锅炉无安全保护装置、孔径不符合规定要求,属于私自安装使用的土制废旧容器。损害发生后,张名的儿子向李靖苑索赔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37322.14元。
庭审时,李靖苑辩称,我与死者系好朋友,双方不存在买卖的关系,该锅炉是我赠送的,与我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我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
11月25日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赠与产品还是买卖产品,都应该是合格的产品,被告李靖苑将具有危险性的产品交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事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之父在使用锅炉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对于损失的发生亦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判决李靖苑赔偿 30543.7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评说
李靖苑将自己闲置的锅炉送给张名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因是无偿付出的一方,所以其不像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一样承担严格的对于标的物本身的瑕疵担保责任。当然,附义务的赠与除外。然而,法律要追求的价值取向实质在于公平和正义。受赠人在因赠与物受到损害时,不能因其是无偿取得赠与物而当然地免除赠与人一切义务。故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类赠与构成加害给付。锅炉属于压力容器,有别于一般物品,对于该设备,国家有严格的安全标准,即便是合格产品也属于危险性物品。而李靖苑在赠与锅炉时对于锅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未明确告知张名,事后证明该锅炉无安全保护装置、孔径不符合规定要求,质量存在显著瑕疵。对此,李靖苑应将潜在的危险告知受赠人,以唤起其注意,但事实上李靖苑是以让张名使用锅炉这一行为隐含着保证了锅炉的质量是合乎国家安全标准的。张名父子的损害就是在上述的前提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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