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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的”遭强奸, 汽车公司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1、搭车女深夜遇色狼,犯罪分子被绳之于法2001年10月15日深夜11点,20岁的女青年张某在朋友家玩完后回家,途中正好遇见一辆出租车,为了早点回去,她便招手拦车。出租车停下后,张某见车上已经有了三名乘客。见到张某是孤身一人,其中一名乘客便让张某上了车。然而,张某没想到,一场噩梦正在等待着她。一上车后张某即被挟持。车子刚行使不久,一名男子即在前排座位对其进行猥亵,随后,张某又被从前排拖到后排座位,并被其中两名男子采用暴力手段先后强奸。然而,事情并未因此而结束。张某当晚被挟持到淮阴区。次日晚,张某又被其中一名男子在其宿舍内强奸。直到第三天,张某才回到家中。

    2001年11月7日,两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归案。经查,两名犯罪分子分别叫李华军、李建波,均是该市淮阴区某镇人。事发当晚,二人与朋友徐某某租乘该出租车前往洪泽县过程中,遇原告张某拦车。2002年4月2日,李华军和李建波以强奸罪分别被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受害女子名叫张某,今年20岁。不幸发生后,张某身心遭受了巨大打击,一直精神恍惚,情绪低落,甚至对生活失去信心。经济上,不但张某自己花费上千元的医疗费用,而且也给家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全家从事水产养殖,当时正逢螃蟹出塘时期,为了治疗和及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全家被迫停止生产经营,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为此,在对几名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受害人张某以两名被告人和另一种乘车人徐某某及驾驶员王某某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希望能给自己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得到一些补偿。然而,李华军没有任何赔偿能力。2002年4月21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张某与几名被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李建波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三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李建波、李华军及王某某、徐某某追究民事责任的请求。

    2、忍辱负重再上法庭,状告汽车公司精神损害“3000元的赔偿金怎能弥补身心上的巨大损害,难道就这样结束了吗?”思来想去,张某及家人认为,她之所以在出租车内被强奸,驾驶员和出租车公司是有责任的。如果她不坐该出租车就不会发生这场不幸了,如果在她遭受损害时,驾驶员能管一管也可能不会发生悲剧了,这难道就不是责任吗?想到这里,张某心里产生了一个新的想法。在接到调解书后的第三天,张某一纸诉状将出租车所属的单位、该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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