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旅游业的发展呈直线上升的趋势,旅游市场在不断扩大。新开发的旅游项目也很多,但是旅游业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旅游市场急需规范管理,最突出的就是旅游安全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今年共发生旅游事故200余起,其中发生在黄金周的事故最多,较典型的事故是北京夕阳红旅行队伍在云南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四川发生的涉外旅游交通事故。在这些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牵扯到多方的责任,尤其是对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责任划分较为复杂,同时也影响着受害者追偿程序的进展。
一、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大多肇事车辆都是由地接社租用的,而非组团社的车辆,也非地接社自己所有的车辆。
2、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牵扯到三方责任,一方是组团社,一方是地 接社,一方是地接社所雇佣肇事车辆,三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没有统一的根据。
3、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发生之后往往是互相推委责任。而组团社和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地点,大多组团社和地接社都有跨省之搁。致使赔偿程序步履为艰。受害者的利益无法及时的得到补偿。
4、受害者究竟该以谁为被告才适格无从定论,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较为困难。
5、地接社和肇事车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各个法院认定不同,有的受害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完全赔偿。
6、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肇事车辆自身所为,不牵扯车辆相撞方面的事故。也就是说第四方的侵权责任往往不存在。
7、保险公司在其中不愿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害者往往要求组团社和地接社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大多旅行社为旅行者的投保金额都不大,受害者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补偿也是很少一部分,并且履赔程序也较为烦琐。
二、在对组团社和地接社进行责任分析时存在以下几个分歧:
首先,地接社被列为第三者还是共同被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地接社应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是受害者和组团社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和地接社不存在合同关系,与汽车公司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起诉组团社被告才适格,而地接社虽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肯定与其有利害关系,所以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地接社应被列为共同被告,因为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他们内部之间也存在不可分的合同关系,组团社和地接社应当一起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当将地接社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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