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安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通实华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华公司)
案由:其他经营合同(特许加盟合同)纠纷
经贸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02年2月9日我公司与实华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协议》,协议约定:实华公司为我方提供三年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并许可我方使用实华公司的品牌,协议还约定我方向实华公司缴纳加盟费、管理费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我方投入资金170万元租用经营场地、购置网吧设施和聘用人员,我方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但实华公司不能办理经营所必须的法律手续,造成我方重大经济损失。我方多次与实华公司协商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我方经济损失的50%,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加盟协议书;实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实华公司在一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特许加盟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双方签订合同后,我方即开始为经贸公司办理有关网吧证照的工作。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我方从主管部门得知,由于政府要对网络市场进行整顿,相关文件马上就要出台,已停止办理一切网吧的审批手续,不再发给申请书表格,也不再接受开办网吧的申请。在得到这一消息后,我方告知有关加盟单位这一情况,并与各加盟单位协商解除加盟协议事宜。在 2002 年3月与经贸公司协商解除加盟协议过程中,经贸公司对解除协议提出不当要求,并且将我方所属的两家网络咖啡屋的电脑、办公桌等价值80万元的固定资产予以扣留。我方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的基础已不存在,政府的政策属不可抗力,双方应当解除协议。但经贸公司执意对网吧进行投入,其对网吧投资造成的损失应由经贸公司自行承担。协议第 7 条约定:“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本协议自行取消”。2002年5月10日,文化部下发《文化部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通知和方案均明确规定: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02年6月29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通知》,强调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双方所签协议应于2002 年5月10 日自动解除。另外,经贸公司投资网吧170 万元与协议无直接关系。协议中我方仅要求加盟单位经营场所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终端配置在50台以上。协议也仅约定经贸公司按面积130平方米和终端100台交纳加盟费。而经贸公司所租用面积高达987.64 平方米,故其投资与双方协议约定无关。经贸公司因投资形成了自己的固定资产,这些固定资产的价值并没有损失。另外,我方并没有因经贸公司的投资而获得丝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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