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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超越授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基本案情」:

    原告刘萍与被告陈民原系朋友关系。2001年3月6日刘萍与陈民签订租赁协议,刘萍将自己经营的售油设备出租给陈民使用,租期1年,年租金15000元,合同期满时交清租金。同时约定,刘萍将尚存的价值为70373.6元的润滑油22.3吨,交由陈民销售。陈民将存油售出后,5万元油款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合同期满时返还,余款20373.6元待存油售出后立即返还给刘萍,如单方违约赔偿对方违约金2000元。合同订立后双方即开始履行,但陈民未能及时将存油售出。

    2001年4月13日刘萍以帮助陈民销售为由,从陈民处拉走存油8.32吨,刘萍将油售出后得款22963.2元,但未将油款交给陈民使用,陈民将剩余存油售出后得款47774.4元,作为自己的流动资金使用。合同期满时,陈民应给付刘萍租金15000元并应返还作为流动资金使用的油款47774.4元,两项合计为62774.4元。但经刘萍多次索要,陈民始终未付。

    为此,刘萍于2002年3月,委托另一好友王彬向陈民索要租金及油款。刘萍为王彬出具委托书一份,载明的委托事项为:王彬向陈民催款结帐。当时刘萍与王彬未曾协商委托报酬问题。同年4月10日,王彬与陈民结帐时,陈民以刘萍将存油拉走售出后,未按约定把油款交还其作为流动资金使用,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刘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王彬在未向刘萍汇报请示的情况下即擅自承认刘萍违约并表示同意放弃17774.4元的油款,用以赔偿陈民的经济损失。于是王彬给陈民出具书面证明一份,载明:“原刘萍与陈民之间的租赁协议作废,由陈民给付刘萍租金及油款45000元,此事了结,如以后发生纠纷,由王彬负责”。当日陈民将现金45000元交给了王彬。但王彬未将从陈民处结回的45000元交给刘萍,而是对刘萍讲自己有事急等用钱,将所结款项中的40000元作为向刘萍的借款,剩余的5000元作为刘萍付给的委托报酬。此时王彬才告诉刘萍,用放弃油款17774.4元的方法向陈民承担了违约责任。当时刘萍表示同意王彬借款及付给报酬的意见,但不同意王彬擅自放弃油款17774.4元。以后刘萍又多次向陈民追索王彬放弃的油款,陈民拒绝给付并称与王彬达成了新的付款协议,王彬已按约定将油款及租金结清,如有问题应由王彬负责。于是刘萍又要求王彬对其放弃的油款负责,王彬称既然委托我办理结帐,我就有权作出相关决定,拒绝对放弃的油款承担责任。

    2003年1月3日原告刘萍以王彬、陈民为共同被告诉至房山法院,要求王彬、陈民共同给付油款17774.4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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