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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合同承运人一方所负义务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基本案情

    曾经在央视《今日说法》节目中看到过一个有关客运合同纠纷的案例,引人深思。而且此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并非鲜见,所以笔者认为有探讨的必要。其基本案情概述如下:1999年岁末的某一天凌晨,深圳一打工者吕某在老乡家聚会之后,出来就近叫了一辆出租车欲返回驻地。因为当时与司机谈好价钱是20元,故车上的计价器一直未启开。但是车行驶了几分钟以后,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据吕某陈述,当时她突然感觉到一个东西飞进来,随即发觉左眼剧痛,用手一摸都是血,慌乱中其同伴在座位底下找到了那个肇事的BP机。至于BP机如何飞进车内,据伤者回忆:“可能是我们的那个车计价器没有打下去,所以别人以为是空车,就拦车,但司机结果不停,他们可能就气愤,可能是为了砸司机,没有砸到就砸到我了。”当时在吕某强烈要求下,司机载其到深圳市人民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并作了法医鉴定,结论是吕某左眼挫伤,构成7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50%。之后的数月里,吕某为了治疗眼伤,去北京等多家医院咨询,医生告诉她要保住右眼,就必须做左眼摘除手术,而且需要很大一笔费用。在朋友的建议下,吕某又返回了深圳,找到当时乘坐的出租车,要求其所属的中南出租车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果。于是吕某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深圳市中南出租车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各种损失30万元。

    二、有关此案的各方意见

    关于此案,利害关系当事人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原告吕某认为,她坐在中南出租车公司的车上,司机没有安全送其到达指定地点。因此在中途出了事后(而且此事并非乘客过错所致),出租车公司怎么样都应该对她负赔偿责任。而被告深圳市中南出租车公司有关负责人则认为,这是飞来横祸。吕某的眼睛不是司机砸伤的,公司赔钱没有道理。最后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出租汽车客运合同成立。被告负有将原告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但由于原告和被告对于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因而本案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由双方分担损失。其中原告自己承担40%,被告承担60%。最后判令被告深圳市中南小汽车公司支付吕某人民币39000元。而作为《今日说法》特约嘉宾的王小能教授的主张是: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因此作为承运人一方的被告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至指定地点,而作为对价,原告应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在此案中原告吕某受伤既非本人故意,也非其重大过失所造成,因此吕某单方面承受这种消极后果失之公正;但是若据此就要无过错的被告方承担违约责任,似乎也非中正之举。鉴于这些考虑,王教授主张为了鼓励出租车行业,从降低运营成本的角度,将此案中的意外受伤情形视为不可抗力也未尝不可,因此根据现行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及客运合同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应当被免责。但是为了平衡无过错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采用公平原则对此案作出处理乃适当举措。鉴于此,王小能教授支持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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