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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如何处理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2002年12月16日,被告李某自原告张某处借款26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未约定还款时间。后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借款,李某于2003年4月18日还款10000元,余款经催要,李某于2003年12月27日为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余款16000元及借款利息于2004年1月1日还清,如到期不付,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2004年1月1日,李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张某遂起诉来院,诉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以及违约金5000元。被告在答辩时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减少。

  分析:本案审理的二个焦点问题是1、借款合同有无违约金 2、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数额有无限制

  关于借款合同有无违约金有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标的物是货币,对于出借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返还借款,他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由此可见,对于借款人不按期返还借款的,只规定了逾期利息这一种形式。因此,本案中5000元的违约条款无效,对于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李某已经构成违约,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至于违约金是以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出现还是只能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自然是可行的。

  关于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数额有无限制也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国家法律法规对违约金的数额没有禁止性规定,那么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约定的5000元违约金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给付5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在2002年4月27日签订保证书中约定2002年5月1日归还。从保证书的签订到履行,只有4天的时间,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极低,如果以4天计算的话,本金16000元利息不过几元,而保证书约定为5000元,显失公平。因此,对本案的违约金条款不能完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本案的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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