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1月14日, 某律师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①某公司委托某律师所执行其与一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由某律师所指派律师刘某、肖某承办;②某律师所代理执行范围包括电子公司欠某公司本金128万余元,诉讼费1.9万余元,因电子公司逾期付款产生的滞纳金。③某律师所代理的风险,代理费数额为某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标的额之己实际执行部分的15%……④法院执结数额不足20万元时,某律师所暂不收取代理费,执结数额超过20万元,而不足128万余元时, 某律师所暂按执结款(含暂未收取代理费的20万元)的10%收取代理费,执结款达到128万余元后,一同补足该部分尚未支付的5%代理费,其余尚未执行部分将按法院实际执行数额的15%支付某律师所的代理费。⑤如果某公司同意与电子公司和解,某公司自愿放弃电子公司履行的部分,仍然按第三条约定的代理费收费比例向某律师所支付代理费。……⑦某公司与电子公司经调解和解后,电子公司自动履行部分仍属风险代理的范围,某公司按第三条约定支付代理费。……⑨未得到执行部分某律师所不收取代理费。
按合同约定,某公司应支付某律师所法律服务费用26万余元。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某律师所为某公司已追回执行款20.6万余元。某公司未向某律师所支付过代理费。
2003年8月13日, 某公司与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执行终结。原告某律师所要求某公司支付代理费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25万元。
被告某公司认为双方的约定不仅显失公平,而且也属无效条款,据此主张费用,理由不当。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该案系风险代理,收费标准由双方自己约定,各自承担风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该收费约定应受法律保护。判决被告某公司偿付原告某律师所法律服务费25万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新型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即所谓的风险代理,它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费用先由代理人预先垫付,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无法收回预先垫付的费用;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故称之为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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