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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委托的指令下达人能否代替客户下达交易指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郑某与H期货经纪公司于1995年4月签订<<期货代理合同>>,另有<<客户申请表>>、<<风险揭示书>>、<<印签卡>>等文件,但没有<<授权委托书>>.在<<期货代理合同>>中,郑某指定H公司的经纪人何某为指令下达人和资金调拨人,何某是郑某的朋友在进入H公司当经纪人之前,一直在另一家期货公司作为郑的合伙人一起从事期货交易。在H公司进行交易时,一般都是由郑某通过电话向何某下达指令,由何某填写交易指令单。到1995年7月底结算,郑某的帐户一直盈利。而到了8月底,郑某拿到H公司向其发出的月报表,发现其帐户亏损110,000元,立该向H公司提出质疑,自己整个8月出差在外,未下过指令,怎么会出现大笔亏损 .H公司查询后答复郑某,8月份的单子是何某所下,因行情骤然变化 ,何某匆忙平仓所致。何某否认是自己下的指令,而是H公司另一经纪人张某擅自下达指令所致。张某承认这些单子是自己所下,但说后来告知何某,何某批评了他后,在这些交易单上补签了自己的名字,追认了张某所做的交易。郑某要求H公司赔偿由于其经经人张某私自下单给自己造成的全部损失,H公司表示不 同意,于是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H 公司赔偿因其经纪人擅自下单而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110,000元。

    「争议」

    客户郑某认为:

    我只委托何某为指令下达人,没有再授权他人,而H公司的经经人张某擅自下单并造成我的亏损,对此H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H期货经纪公司认为:

    经纪人张某的行为已被郑某的经纪人何某所追认,因此上述交易单的指令应视同何某的指令,其损失应由郑某自己承担,我公司已经对张某进行了内部处罚,不应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评析」

    ①客户郑某 委托的指令下达人何某只能接受郑某的指令填写交易指令单,并向盘房传达。

    由于在我国的期货交易中禁止全权委托的行为,因此,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指令下达人能接受并执行客户的指令,不能自己根据行情进行决策,并代替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否则即构成全权委托,而全权委托行为是无效的,除经纪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应受处罚外,如果给客户造成损失,经纪机构还须进行赔偿。本案中,经纪人何某一直是通过电话接受客户郑某的指令,再填写交易单进行交易的,这属于按指令操作,而非全权委托。客户通过电话下达指令是允许的,经 纪机构应当进行同步录音,而且事后客户还应在指令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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