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赠与房屋 既不入住也不过户 虽经公证 赠与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 情
李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8间房屋。李先生将其中一间租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在承租期间,建起了1间南房。因拖欠租金,王先生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了李先生夫妇。1996年,李先生以自己名义为9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了女儿小平。但小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李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小丰的女儿,此事经过了公证,小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李先生与小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2年,李先生的女儿小平将李先生、小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庭审中,小平认为,南房是父母赠与她的,并已经过公证,所以,要求父亲和哥哥将房屋返还给她。小丰则认可父母曾将南房赠与小平,但认为小平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后父亲将南房赠与自己的女儿,经过公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应大于前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南房应归自己的女儿所有。李先生也坚持不同意腾退房屋。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女儿小平的行为合法有效,而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女儿的行为是无效的,应支持小平的诉讼请求。因为李先生夫妇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合意和公证,自愿将南房赠与小平,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赠与应是有效的。而李先生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继承前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的女儿,李先生的这一行为擅自处分了其妻的遗产,所以,赠与是违法的,应确定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先生夫妇将南房赠与小平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小平没有实际使用房屋,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行为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应驳回小平的诉讼请求。同时,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女儿的行为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因为李先生的这一行为,不仅处分了自己应得的妻子遗产的份额,同时也处分了其他家庭成员应继承的妻子遗产的份额。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8间房屋。李先生将其中一间租给了王先生。王先生在承租期间,建起了1间南房。因拖欠租金,王先生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了李先生夫妇。1996年,李先生以自己名义为9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了女儿小平。但小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李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李先生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女儿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儿子小丰的女儿,此事经过了公证,小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李先生与小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2年,李先生的女儿小平将李先生、小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庭审中,小平认为,南房是父母赠与她的,并已经过公证,所以,要求父亲和哥哥将房屋返还给她。小丰则认可父母曾将南房赠与小平,但认为小平一直没有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后父亲将南房赠与自己的女儿,经过公证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应大于前一个赠与和公证的效力,南房应归自己的女儿所有。李先生也坚持不同意腾退房屋。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先生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女儿小平的行为合法有效,而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女儿的行为是无效的,应支持小平的诉讼请求。因为李先生夫妇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合意和公证,自愿将南房赠与小平,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赠与应是有效的。而李先生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继承前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的女儿,李先生的这一行为擅自处分了其妻的遗产,所以,赠与是违法的,应确定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先生夫妇将南房赠与小平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小平没有实际使用房屋,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赠与行为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应驳回小平的诉讼请求。同时,李先生将全部房屋赠与小丰女儿的行为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因为李先生的这一行为,不仅处分了自己应得的妻子遗产的份额,同时也处分了其他家庭成员应继承的妻子遗产的份额。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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