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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还是买车?--谈如何掌握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简介

  A与B合伙经营自行车销售业务,并领取了个体户的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为C.合伙期间,双方为方便经营决定,A用自己的款项购买一辆汽车作为合伙出资的一部分投入C经营使用,该车辆以A的名义登记。

  1996年9月双方因经营等问题决定解除合作关系,由B继续经营该业务,A退出合伙,对于合伙财产由双方平均分配,其中属于A的财产及货物,由B折价给付现金。由于B当时无法支付A退伙的股金,于是A与B签署了一张“借条”,内容如下:“今借A货款金额共16万元正。从当日起以壹万元1日6元计息,以三个月结一次利息。日期:1996年9月1日A、B(签名)。”B在支付了两期利息后,从1997年6月1日起不再支付任何本息。

  1996年9月4日,由于A退伙,合伙经营使用的车辆应归B所有,因此,A就有关车辆问题向B出具了一张证明,内容如下:“兹我A汽车伍拾玲已属B所有以后无手尾跟,1996年9月4日, A(签名)”。

  2000年4月18日A以B未付清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返还本息。B的抗辩理由是:16万元是购买汽车的款项,不是借款,本案属于购销合同纠纷。另外,A应在1997年6月1日即B拒绝支付利息之日起就应知道其权利收到侵犯,因此,A的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车辆转让纠纷,不属于借款纠纷,因此借条中有关利息的规定不予认定,判决B在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返还16万本金给A,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讨论的问题:

  1.本案属于什么法律关系的纠纷?

  2.原告的诉求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讨论结果:

  一、本案属于借款纠纷还是购销合同关系。

  在讨论过程中,双方就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存在较大的分歧,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本案属于购销关系,而非借款关系。由于A与B之间存在明显的车辆转让行为(证据为A向B出具的证明),而且在借条中又明确说明了B拖欠A的款项是货款,因此,B向A出具借条,是对双方之间所产生债权债务的一种确认,实质上双方发生的是拖欠购车款的行为,而非借款行为。借条中将欠款表述为借款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因而借条上约定的利息应属无效。

  观点二、本案属于借款关系。借条的内容明确约定了借款双方、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及支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以上各点均符合了借款法律关系的构成。法院不能因为借条上有“货款”两个字就认定为购销关系;至于双方就车辆所出具的证明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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