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甲要去美国三个月,委托乙照看其房屋以及屋内物品,还有一条小狗。乙不喜欢狗,但也没办法,只好将甲的狗拉到自己家,以便照顾。一日,丙来访,看到放在乙家中的甲的狗,甚是喜爱,便要求乙将该狗卖给他。乙想正好自己不想照顾这个小东西,现在卖了,甲回来把钱给他,再让他去买一条就是了。乙便自作主张将甲的狗卖给了丙,丙付了钱,乙交了狗。三个月后,甲回来了,乙便告知甲狗被卖一事,并把钱给他,而甲得知爱犬被卖相当生气,便要求乙将狗要回,丙这时不同意了,乙讨要未果,发生纠纷。
评析:
本案是无权处分引起的纠纷,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乙与丙之间买卖狗的合同是否成立,丙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
一、无权处分的效力;甲委托乙照顾他所有的狗,并没有授权乙对其进行任何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乙为了自己不照顾甲的狗而将狗卖给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处分,而对于乙无权处分而与丙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个关键的问题。
《合同法》第51条如此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立法起草者之一梁慧星先生解释说,“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而且梁慧星老师以《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反证他对第51条作的如此解释。(梁慧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载《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
《合同法》第132条如是说:“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确定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但是我们从51条的规定却可看出无处分权的人是可以订立出卖合同的,即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可以并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这两条在一定意义上是相互矛盾的,所以用这两条相互印证和解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只是一个宣示性或者是号召性的规定,依照民法以及合同法理论,该条规定的内容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不具有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意义。而第51条则只是规定了无处分权人的订立的合同经追认或取得权利而有效(对于没有追认或取得权利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作出这样的理解和解释主要有以下的理由: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由成立、生效的条件决定的。只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满足了成立条件,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同时又满足了生效要件,没有其他无效情形,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至于处分人当时有无处分权则并不在考虑之列。
甲要去美国三个月,委托乙照看其房屋以及屋内物品,还有一条小狗。乙不喜欢狗,但也没办法,只好将甲的狗拉到自己家,以便照顾。一日,丙来访,看到放在乙家中的甲的狗,甚是喜爱,便要求乙将该狗卖给他。乙想正好自己不想照顾这个小东西,现在卖了,甲回来把钱给他,再让他去买一条就是了。乙便自作主张将甲的狗卖给了丙,丙付了钱,乙交了狗。三个月后,甲回来了,乙便告知甲狗被卖一事,并把钱给他,而甲得知爱犬被卖相当生气,便要求乙将狗要回,丙这时不同意了,乙讨要未果,发生纠纷。
评析:
本案是无权处分引起的纠纷,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乙与丙之间买卖狗的合同是否成立,丙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
一、无权处分的效力;甲委托乙照顾他所有的狗,并没有授权乙对其进行任何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乙为了自己不照顾甲的狗而将狗卖给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处分,而对于乙无权处分而与丙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个关键的问题。
《合同法》第51条如此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立法起草者之一梁慧星先生解释说,“依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这里说的无效,不是处分行为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无效,即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解释为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无效。”而且梁慧星老师以《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反证他对第51条作的如此解释。(梁慧星《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载《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
《合同法》第132条如是说:“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该条确定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但是我们从51条的规定却可看出无处分权的人是可以订立出卖合同的,即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可以并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这两条在一定意义上是相互矛盾的,所以用这两条相互印证和解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只是一个宣示性或者是号召性的规定,依照民法以及合同法理论,该条规定的内容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并不具有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生效的意义。而第51条则只是规定了无处分权人的订立的合同经追认或取得权利而有效(对于没有追认或取得权利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作出这样的理解和解释主要有以下的理由:1、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由成立、生效的条件决定的。只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满足了成立条件,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同时又满足了生效要件,没有其他无效情形,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至于处分人当时有无处分权则并不在考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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