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案谈定金与约定赔偿损失的适用关系(3)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从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分析上看,约定赔偿损失是具有补救偿非违约方损失的性质和功能,而不具有惩罚的性质和功能,是属于补偿性违约的范畴。
如果仅从约定赔偿损失是违约金的角度上看,似乎本案可以按第二种意见处理,即乙要么主张双倍定金计4000无,要么主张约定赔偿损失9000元,根据当事人主张权利以最高权利为原则,乙可以选择了约定赔偿损失,但选择了约定赔偿损失就不能再主张双倍定。但是笔者认为,约定赔偿损失并非只有单纯的违约金性质,它还含有实际损失赔偿的性质。
二、约定赔偿损失不仅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而且还含有实际损失赔偿的性质
所谓的实际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所应当支付的各种费用。约定赔偿损失除了具有违约性质外,是否还含有实际损失赔偿的性质呢?
第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从这一法条“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的字面含义上看,它已经包括了“损失赔偿”的涵义。该法条的立法本旨是免去受害方在另一方违约以后就实际损失所负的举证责任,同时也省去了法院和仲裁机关在计算实际损失的麻烦。如果约定赔偿损失不含有实际损失赔偿的性质,当发生纠纷时,受害人还得要对实际损失进行举证的话,那么该法条的约定就失去意义了。
第二,假定约定赔偿损失仅仅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而不包含实际损失的性质。那么,《合同法》只规定定金不能与违约金同时并用,而没有规定违约金不能与赔偿损失并用的原则,当事人能不能既主张依合同约定的按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所计算出来的违约金,又主张实际损失呢?回答当然是否定。因为:1.我国《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金以补偿性违约金为主,而惩罚性违约金为辅。既然违约金是以补偿性为主,当事人就绝对不能既主张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又主张实际损失。2.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一规定明确了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互为包含关系,违约金可以涵盖赔偿损失,反之赔偿损失也可以涵盖违约。
相关文章
- ·案析定金和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以及损失赔偿和
- ·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问题研
- ·从本案看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的法律关系
-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关系解析
- ·本案能否直接判决刘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 ·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
- ·货物运输造成损失本案谁应付赔偿责任
- ·本案金兰公司是否应就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从本案看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关系
- ·从本案看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的适用
- ·本案被告应否赔偿经济损失
- ·本案应如何适用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
-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和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
-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理性选择
- ·医疗保险赔偿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 ·医疗保险赔偿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 ·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否请求损害赔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