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如何处理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10日,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村北4.5亩的荒地承包给李某,约定承包期30年,李某遂于当日向该村民委员会缴纳了1000元的定金,但村民委员会未与李某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此后李某便在其承包的荒地上植树200余棵。2002年3月16日同村村民梁某父子以村委会将李某承包地中的1.5亩划归其承包为由,将李某所植的树苗砍掉59棵,并种植农作物。李某于2003年3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梁某父子返还其承包土地,并赔偿其损失2655元。
分析:
在审理过程中,对梁某父子占有的荒地究竟由谁承包,是否应赔偿李某的损失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土地应由村民委员会重新发包。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应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该村民委员会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委员会只是研究而并不能代表半数以上村民的意见,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该村委会又没有同李某、梁某父子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因此须重新发包。
第二种意见:李某与村委会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双方经口头协议后,村委会已将该荒地实际交付李某,因此4.5亩的荒地的使用权应归李某,梁某父子强行占有是非法的。二被告系共同侵权,应将1.5亩的荒地使用权返还给原告,同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本案争议的焦点系二被告所占荒地承包权究竟归谁。
在审判实践中,农村承包合同出现的纠纷比较普遍。本案涉及的是口头承包合同。村委员会研究将4.5亩的荒地承包给原告,虽然该村民委员会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李某已缴了1000元的定金,并在该荒地上种植树木,直至现在该村的村民对李某承包的该荒地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该荒地的使用权应归李某,该口头合同应认定有效。二被告称村民委员会曾研究在李某承包的4.5 亩的荒地中划出1.5 亩归其使用,并强行将李某部分树木砍掉是非法的,因此二被告应将该地交付给李某,并对李某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其次,二被告共同实施了砍伐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系共同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构成共同过错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加害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加害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本案二被告有着共同故意损害原告树木强行非法占有李某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意思,其共同过错导致了原告树木的损失,也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不可分割的原因。因此,二被告完全具备共同过错的特征,属共同侵权,对其后果应负连带责任。
2001年3月10日,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村北4.5亩的荒地承包给李某,约定承包期30年,李某遂于当日向该村民委员会缴纳了1000元的定金,但村民委员会未与李某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此后李某便在其承包的荒地上植树200余棵。2002年3月16日同村村民梁某父子以村委会将李某承包地中的1.5亩划归其承包为由,将李某所植的树苗砍掉59棵,并种植农作物。李某于2003年3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梁某父子返还其承包土地,并赔偿其损失2655元。
分析:
在审理过程中,对梁某父子占有的荒地究竟由谁承包,是否应赔偿李某的损失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土地应由村民委员会重新发包。理由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应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该村民委员会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村民委员会只是研究而并不能代表半数以上村民的意见,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该村委会又没有同李某、梁某父子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因此须重新发包。
第二种意见:李某与村委会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双方经口头协议后,村委会已将该荒地实际交付李某,因此4.5亩的荒地的使用权应归李某,梁某父子强行占有是非法的。二被告系共同侵权,应将1.5亩的荒地使用权返还给原告,同时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且互负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本案争议的焦点系二被告所占荒地承包权究竟归谁。
在审判实践中,农村承包合同出现的纠纷比较普遍。本案涉及的是口头承包合同。村委员会研究将4.5亩的荒地承包给原告,虽然该村民委员会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李某已缴了1000元的定金,并在该荒地上种植树木,直至现在该村的村民对李某承包的该荒地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该荒地的使用权应归李某,该口头合同应认定有效。二被告称村民委员会曾研究在李某承包的4.5 亩的荒地中划出1.5 亩归其使用,并强行将李某部分树木砍掉是非法的,因此二被告应将该地交付给李某,并对李某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其次,二被告共同实施了砍伐行为,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系共同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构成共同过错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加害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加害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本案二被告有着共同故意损害原告树木强行非法占有李某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意思,其共同过错导致了原告树木的损失,也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不可分割的原因。因此,二被告完全具备共同过错的特征,属共同侵权,对其后果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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