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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抵押物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

  1996年6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如皋市支行葛市办事处(以下简称葛市办事处)与工贸合营如皋螺帽厂(以下简称如皋螺帽厂)、如皋市葛市多种经营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多服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1996年6月17日起,农行葛市办事处向如皋螺帽厂提供最高额贷款108万元用于购置生产资料,还款期限至1998年6月16日止,该借款的抵押人为如皋螺帽厂及多服公司,多服公司愿以加油罐、厂房等作抵押,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并负连带责任。6月18日,如皋螺帽厂、多服公司分别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1997年3月,开元公司与如皋市原葛市乡人民政府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由开元公司租赁如皋螺帽厂、多服公司的财产开展经营,租赁期限至1999年9月止。1998年1月15日,农行葛市办事处与如皋螺帽厂、多服公司及开元公司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开元公司承租时,偿还螺帽厂在农行葛市办事处的借款,原设定抵押物继续作为开元公司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抵押担保。1998年5月11日,如皋螺帽厂被注销,其清算单位为如皋市原葛市乡人民政府。2000年3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如皋市原葛市乡人民政府并入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2000年8月,多服公司变更名称为“如皋市欣欣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物资经营部)。

  2001年4月30日,物资经营部与原告杨根南签订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物资经营部将818加油站出租给杨根南经营,并向其提供合法经营手续和证件,租赁期暂定为二年,至2003年4月30日止,租赁费一年为2万元。

  2001年12月,因开元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息,农行葛市办事处以开元公司、如皋市江安镇人民政府、物资经营部为被告,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明确农行葛市办事处对物资经营部设定抵押的财产(包括818加油站的房屋及其他机械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2002年4月,因主债务人开元公司未能按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农行葛市办事处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农行葛市办事处与物资经营部达成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并办理了有关执行款物交接手续,法院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双方的抵偿行为。

  2002年6月15日,农行葛市办事处委托南通通宝拍卖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品进行公开拍卖,该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如皋日报上刊登拍卖公告,并于6月22日举行了拍卖会,被告环明皋以29万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取得了拍卖物品的所有权。

  2003年4月2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物资经营部在处分其财产时,未提前三个月通知原告,即通过拍卖的方式将818加油站的房屋及其机械设备出售给环明皋。两被告间互相串通,严重侵犯原告作为承租人应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故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所承租的818加油站的房屋及其他机械设备享有优先购买权,并确认两被告间的买卖该房屋及其他机械设备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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