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同法案例 >
合同解除在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由于受旧合同法理论和传统司法理念等因素的影响,人们对于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在理解上存在诸多认识误区,以致实践中出现一些习以为常却不符合合同解除原理的错误做法,从而严重妨碍了合同解除在实践中的正确实施,并影响到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解除的有关法律规定,有必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几个误区进行理论分析,澄清其缘由,指出其错误,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误区之一:单方解除只适用于法定解除。

  在传统合同理论中,根据解除的事由不同,合同解除被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解除的主体不同,又被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而现代合同理论认为,严格意义上的合同解除仅限于单方解除,亦即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它具体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大类。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合同解除的概念采用狭义,即将合同解除仅仅视为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单方行为,而协议解除则被排除于合同解除制度之外。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合同解除概念的使用较为混乱,它既承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也承认协议解除。这种规定使一些人错误地认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为单方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的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为双方解除,故单方解除只适用于法定解除。这种理解在实践中比较普遍。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严格讲就是指单方解除,依解除的事由不同,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至于所谓的协议解除,在大陆法系中又称为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一种无解除权的、当事人间合意的结果,亦即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虽然都体现了当事人的一种合意,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本质上的区别:1、约定解除是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的结果,是一种单方行为,须以约定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而协议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是一种双方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前提。2、约定解除的行使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而协议解除不以一方违约为前提,在没有违约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亦可协商解除合同。3、约定解除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协议解除的效力完全听人由当事人的意愿,法律不干预也没有必要干预。4、约定解除权的行使导致合同消灭;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代替原来旧的合同关系,是对相互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5、从约定的时间来看,约定解除是一种事先约定,而协议解除是一种事后约定。综上所述,约定解除不同于协议解除,它本质上是一种单方解除行为。因此,单方解除既适用法定解除,也适用约定解除。或者说,单方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