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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1998)琼海经初字第45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经终字第100号。

    二审再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经再字第5号。

    再审终审判决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高法经再终字第13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琼海万泉河黄酒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符祝浪,男,1963年2月生,汉族,琼海市人。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大经;审判员:黄良海、王春映。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守冠;审判员:陈海燕;代理审判员:蔡大武。

    二审再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文和;代理审判员:韩少冰、韩柏定。

    再审终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芒;代理审判员:程小平、张红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5日。

    二审再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10日。

    再审终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黄酒公司诉称:符祝浪在合同签订后交付人民币30万元给黄酒公司,余下的3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给黄酒公司。同年4月10日,黄酒公司将房屋交付给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将该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黄酒公司办好符祝浪的房屋产权证。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妇同黄酒公司一道申请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手续。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贷款及申请未获批准,按揭贷款无法办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购房款30万元未能支付,经原告多次索付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30万元及利息2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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