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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坨子村诉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中日合资企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原告(第二审上诉人):天津市西郊区永红乡牛坨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星才,牛坨子村民委员会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彩珍,天津市西郊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牛胜利,牛坨子村农民。

  被告(第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中日合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聂毓河,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汝贤,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工务科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天举,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赵光裕,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顾问处律师。

  原告牛坨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告中国大冢制药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纠纷案,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因施工需要,临时借用原告座落于被告厂东的16.036亩耕地。在商议借用土地期间,原告多次提出被告用完地后,必须整理好,一块砖头也不能有,接过来即可耕种。合同打印后,原告发现土地交接条款中没有把恢复耕种条件写进去,即提出修改合同内容。当时被告经办人满口答应,要原告先盖章。原告出于彼此信任,在合同上盖了章,没想到被告有意颠倒甲乙方,把自己的义务强加到原告身上。由于原告当时疏忽,修改后的合同没有亲自过目,只听信被告一念,也未斟酌便又盖了章。被告竟借此欺骗原告。由于被告在借用的土地上刨槽,用石灰、水泥垒了地基,还用水泥打了室内地面和蓝球场,地里砖头到处皆是,土质遭到严重破坏。被告借用的土地,虽然已经腾出,但至今无法耕种,故要求被告将借用的土地恢复到耕种条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138元。

  被告答辩称:借用土地时,对使用金多少和土地清整的责任,进行过多次协商。当谈到恢复土地面貌问题时,被告考虑到将来怎样才算达到耕种条件可能发生不一致的认识,因此提出,土地用完后,由被告负责拆除一切建筑物至室内地平,关于土地恢复达到耕种条件由原告负责,因此所需的费用可以采取提高使用金的办法解决,一次包死。关于使用金数额问题,又经多次商谈,最后被告答应付给原告的使用金,从每年每亩600元提高到每年每亩1500元,原告表示同意。据此,签订了合同。至于原告诉称,合同盖章时,它曾提出修改合同,被告满口答应,后来修改过的合同只听被告一念,未斟酌就盖章等,纯系编造。被告认为,合同经签名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对使用土地应负的责任已全部完成,无任何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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