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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善意相对人弥补代理制缺陷——由本案谈表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某地一农机加油站通过当地石油公司业务员李某与石油公司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关系,油价上涨时,李某找到加油站,说若预付款,价格可优惠,在此前后,石油公司的油价一直由李某口头传达。从1999年11月至2000年2月农机加油站共预付款150万元,先后提油400吨,预付款7份收据中3份没有公章。每次提油由李某负责到业务科开票,然后公司开具发票。2000年2月19日,加油站再去提油遭到拒绝,被告知业务员李某携款38万元潜逃(其中刚收取农机加油站5万元)。加油站认为李某的交易是职务行为,石油公司应退款。石油公司认为李某以个人名义收款,收据先盖章后填写,所以公司不为加油站承担损失。那么,业务员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

  从本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假代理,不具备有权代理、真代理的实质特征,即欠缺代理权,但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表见代理的一般构成要件是指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在成立时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反映所有的表见代理的共同特点。对此,我国有两种相对立的学说:“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双重要件说”认为,成立表见代理不仅要求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而且要求本人有过错。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采单一要件说,即主观上只要具备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要件,表见代理即可成立。

  下面笔者着重谈谈表见代理的适用:

  1.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表见代理的举证责任在于相对人。相对人要围绕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使自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相同业务的证据;无权代理人曾经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员的证据;无权代理人曾经有权代理的证据,盖有被代理人印章的合同书、介绍信等。人民法院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关键在于判断善意相对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这一弹性标准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作出判断时,要考虑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因素、行为人的经验、阅历、假象的掩蔽程度和一般人对假象的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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