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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等与山西凯华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金刚堰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又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勇,该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艾宁,太原市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西端。

  法定代表人:马恩友,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树人,该局基建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太原市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北路204号。

  法定代理人:王德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春,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艾宁,太原市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凯华电脑洗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文源巷127号法定代表人:史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原建民,山西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太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凯华电脑洗车有限公司车辆清洗站建设及经营权出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经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玧、代理审判员陈纪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代)任雪峰担任本案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3年6月28日,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建委)、太原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环卫局)、太原市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联合发布《太原市进城车辆清洗站经营权有偿出让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1、太原市政府授权城建委、环卫局和规划局对太原市七条进城公路的六个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设、经营权通过资质、技术评审与经济投标收取经营权出让金的形式,分别出让六个清洗站的建设及经营权;2、接受转让清洗站经营权的企业在签订《进城车辆清洗站建设及经营出让合同》、付足建设保证金后,才能获得清洗站建设及经营权,从出让合同签发之日起五十年内在政府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出让合同中所载明的清洗站经营权,届满后清洗站全部产权、经营权收归政府所有;3、出让合同签订后,在政府对进城车辆实行强制洗车之前,受让方要向政府上交营业额1%的管理费用,实行强制洗车后,受让方根据出让合同规定向政府上交出让经营权出让金;4、如果中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出让合同。随后,筹建中的山西凯华电脑洗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了投标活动。同年7月22日,城建委、环卫局和规划局联合向凯华公司发出《关于太原市进城车辆清洗站建设、经营权有偿出让中标的通知》(以下简称中标通知),称:经7月8日太原市进城车辆清洗站建设经营权有偿出让招标大会通过市公证处公证、在市政府下令进城车辆必须洗车的前提下,凯华公司分别以上交政府营业额6.5%、13%、8%、11%的出让金取得太寿公路剪子湾、太榆公路武宿、晋夏公路晋祠、太古公路西铭四个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设经营权;中标单位接通知后应迅速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以后,本案当事人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出让合同,但均表示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履行,出让方随后依约收取了凯华公司提交的6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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