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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www.110.com 2010-07-23 16:47

    案情介绍:

    原告韩某与被告本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2年7月15日签定了预售商品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2号楼东单元一层东户三室二厅的住房卖予原告,房价120000元。原告于同日一次性交清房款。该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商品房质量等条款。直至2003年3月12日,被告才应原告要求,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与原告订立预售商品房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从被告处取得房屋钥匙查看房屋时,发现该房已经被他人占有。于是,原告找到被告,希望被告能解决房子被占问题,被告不予理睬。后,原告经查询得知,被告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房。到原告起诉时,被告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也未完工。原告要求:一、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返还原告所交购房款120000元并赔偿利息及损失12887.83元;被告承担100000元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二、返还购房款120000元、支付利息(自2002年7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赔偿原告20000元。

    焦点问题:

    1、本案为什么要以合同纠纷起诉;这起案件有两个情节,其一,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交钱买房,被告交付房屋,这是一个合同关系,其二,原告购买的房屋被他人抢走,这是一个侵权关系。这起案件既可以合同关系起诉也可以侵权起诉,房子被抢占是原告决定通过法律手段问题的原因,因为房子被人占了,被告又不给解决这个问题,签合同买房子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怎样才能更有效地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有关情况,权衡利弊,认为以侵权起诉占房人较为直接,但万一该房被一房多卖,占房人也有一套房屋买卖手续,就不好认为他侵占房屋,况且,如果真的是侵占房屋,即使官司打赢了,占房人退出侵占的房屋,对原告来说,房子也是被人住过的,对韩某来说已经不是新房子了,自己住进去心理肯定会不舒服,最终效果并不能尽如人意。以合同纠纷起诉,无论是一房多卖还是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事人都可以主张权利,尤其是无预售许可证,证据较易取得,可直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房款返还后还可再买新房,最终效果必定要比侵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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